评奔驰维权事件:良法善治,方解“按闹分配”这一社会顽疾

从古至今,中国女人都是维权的斗士。从哭倒长城的孟姜女、六月飞雪的窦娥到平反昭雪的苏三,再到改革开放后打官司的秋菊、证明“我不是潘金莲”的李雪莲和坐在奔驰车引擎盖上哭诉的女研究生,个个都是不屈不挠的忠烈奇女子。有意思的是,继西安之后,相继又有兰州、长沙和佛山的女车主们纷纷撞衫式地爬上了奔驰、凯迪拉克的引擎盖。

2000多年过去了,中国社会也从暴政的嬴政王朝进步到了社会主义新时代,可是是什么原因让美女变泼妇?是什么原因让她们如此或呼天抢地,或雨带梨花但却不依不饶、前赴后继的维权不止呢?

无他,无论社会怎样进步,但生而平等的权利不会改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从不会改变。需要改变的是是否有冤可诉,有冤好诉?换作法言法语就是需要良法善治,需要有效的社会治理。

西安女奔驰车主维权之后,有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局、网信等众多部门介入调查。但据报道,在此之前的这15天里,她已经拨打过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都未有人接听。而职能部门本来作为给消费者撑腰的机构,为何在第一时间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管责任,而往往等到舆情发酵到一定程度,才会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是什么束缚了这些部门的手脚?是这些职能部门不作为,还是另有隐情?

原因也许有很多,先就立法层面来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太适应消费者维权需要。

首先,立法不成体系。除了消法,还有分散于各个不同性质的单行法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则,无法相互统一,各个单行法之间也难以完全相衔接。这样,重复立法和法律冲突就成为可能,导致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一些基本概念没有确切界定。什么是消费者、经营者和消费行为等界定不明确。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买卖商品房属不属于消费行为?接受金融、医疗、教育,以及水、电、气、电信、民航、律师等服务时是不是消费者等问题也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网络游戏等新消费类型,如何合理保护玩家(消费者)的权益成为实践中的新难题。

再者,虽然消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的外延和保护措施进行具体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权的被侵犯成为重灾区。

另外,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也成为维权的“拦路虎”。民事纠纷除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外,大多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目前消法对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但是消费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消费中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像西安女研究生那样熟稔“三包”规定的高知消费者毕竟是凤毛麟角。所以建议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电信、保险等公用企事业提供的服务、电子商务等包括在内。《德国民法典》就规定,在消费品买卖中,只要买卖物在交付后6 个月内出现瑕疵,都推定该瑕疵在买卖交付时就已存在,经营者若想否认就必须提出证据。如果这样,消费者维权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再就执法层面看,一方面政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其实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原来执法权力分散,加上部分执法者工作能力不强、腐败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力,为某些经营者大开侵权之门。同时目前消法没有明确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在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特别是要查清一些性质恶劣、手段隐蔽、对抗性强的案件,需要有专门的、甚至应该借助非公开的侦查手段才行;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应急手段,如发出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但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再从维权途径来看,我国消法对这个问题的保护还不够完备。虽然现行消法规定了 5 种维权途径,即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但这也只是表面形式上的一种规定,具体如何去落实到位,实践起来却是难上加难。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我国已经在河北、浙江、辽宁、山东、河南等地区,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这样就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有力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的状况。

再次检视西安奔驰女车主事件,要杜绝“按闹分配”和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一是消费者要做文明理性的消费者,遵循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二是企业要做到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切实把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三是执法机关要运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要一味追求“摆平”、“搞定”,以免让公民觉得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社会不公平感和相对被剥夺感加剧,以致于加剧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通过这个案件再次表明科学完善的立法对于治国理政、保障民生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善治”任务的艰巨、繁重和漫长道路。这一维权事件应该成为一个契机,真正推动中国消费市场向着法治化、公平化的轨道更进一步,让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这才是我们今天关注这一事件的初衷。

网民都在盛赞女研究生读书多就是好,其实我们更希望同样是读书人出身的立法者、执法者们能牢记陆游《读书》诗中所说的:“归老宁无五亩园,读书本意在元元”。如是,良法不愁,善治亦可期!

作者:尹晓东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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