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单位行贿的案件中,行贿人会供述,这笔钱是给单位全体的钱款。这些送钱、收钱、钱款协商细节,可以细腻反映出,行贿的对象,究竟是某个个人还是某个单位。

送给某个国家机关单位领导的钱款,该单位领导将钱款按照单位成员的级别分发给全体单位成员,作为执勤补贴、加班补贴、加班费、加餐费、单位接待费用、单位餐补费用等等。当事人送的钱款高达几百万,这个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如果定性为行贿,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而如果定性为对单位行贿,则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当事人来说,他送钱的行为定性不同,刑期存在天壤之别。

一、以单位的名义索贿,认定对单位行贿。

如在(2018)苏0826刑初158号案件中,2013年,县人防办公室主任及科长,利用职务之便,以县人防办的名义向被告人索贿,被告人为了获得该单位的工程,支付了款项。法院认定这是对单位行贿。

然而,在工程完结之后,2015年被告人为了感谢县人防办主任将项目给他承建,给予县人防办主任及科长钱款,法院认定,这是单位行贿。

二、行贿人、受贿人供述中,对送钱、收钱过程的描述,区分钱款给个人还是给单位成员。

对单位行贿的案件中,行贿人会供述,这笔钱是给单位全体的钱款。例如,“给兄弟们的加餐费”、“给兄弟们的加餐费”等。

而受贿人供述收钱过程的时候,会提及,送钱人“说是要给XXX一点辛苦费,给兄弟们加个餐”。

有的案件中,行贿人供述送钱是和单位领导事前协商好、约定好的,在获得工程取得资金之后,将工程款的一部分给到单位。甚至有的案件中,行贿人、受贿人在交往过程中会协商钱款数额。例如,行贿人在供述中称,送钱时受贿人问胶袋里有多少钱?行贿人回答说有二十万元,受贿人说,XX这里有三四十人,二十万安排不了,于是行贿数额从二十万变成了三十万。这些送钱、收钱、钱款协商细节,可以细腻反映出,行贿的对象,究竟是某个个人还是某个单位。如果有上述这样的过程,定性为对单位行贿罪则相对准确。

三、钱款有没有经过单位领导决定如何分配,单位成员是否大部分知道钱款来源。

钱款如何分配,以及收到钱的人,对钱款的来源是否明知,也是考量对单位行贿罪能否成立的重要标准。

在这个贿赂案件中,单位领导出面收取了款项,但他对于钱款如何处理、如何分配心里没底,于是找来单位的几个副职领导商量。“我和XXX讲了XX打算做海上贸易生意,XX答应如果有的做的话,每个月给派出所10万元加班费,问他这笔钱要不要拿,拿的话怎么分配。......最后我们决定......”单位全体成员都以补助的名义领到钱,部分人不知道钱款来源性质,大部分都知道钱是怎么回事,只是心照不宣。这样的钱款分配过程,是认定对单位行贿罪的重要细节。

四、贿赂款的最终用途,是否用于支付单位产生的费用。

考察钱款的最终有无用于单位,也是评判贿赂行为是否为对单位行贿的重要参考。

例如,在李某贿赂案件中,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是对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这些款项全部用于了单位经营部的租车费、油费等。贿赂款最终用于该公司经营部的租车费、油费,该费用是单位产生的,那么贿赂款是被单位支配、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了。此时,也应当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从全案证据来看,行贿资金用于道桥公司经营部的租车费、油费共计20万元,该费用是单位产生的费用,应定性为对单位行贿罪;10万余元购物卡因同案人陈某4和证人陈某1证言存在明显矛盾,到底是道桥公司的走访费用还是为建工集团的需求向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送购物卡,没有查清,因此该10万元购物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五、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回扣的,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最典型的医药交易过程中的回扣问题。医药公司或者医疗器械公司在向国有医院的内设科室供应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过程中,给予科室回扣款的行为,行贿款由科室所有并支配,并非针对具体的个人行贿。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裁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总结:行贿的对象究竟是单位领导个人还是整个单位,有无体现整个单位的罪过(收钱意志),是单位行贿和对单位行贿的区分标准。

作者:赖建东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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