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去年9月,粟某、谢某红经预谋后,决定通过微信或他人介绍的方式纠集失足女,在鱼峰区的一些酒店开设卖淫场所,以此从事卖淫活动,并将所得非法利润与失足女按比例共分。据粟某归案后交代,她去年8月份才到柳州,刚开始来做微商,是谢某红叫她过来的,后来谢某红提出可以从事中间介绍卖淫活动,她便同意了。

为了赚钱,90后男子杨某贵和朋友杨某乐(另案处理)竟带着他们的女朋友来柳州卖淫。最终,杨某乐年仅14岁的女朋友小花(化名)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揭露了此事,进而牵扯出一起组织、介绍卖淫案件。

11月6日上午,鱼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杨某贵、粟某、谢某红等3名涉案被告人出庭受审。

图为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被控组织、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

该案由失足少女小花(化名)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而引发。随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相继将粟某、谢某红、杨某乐、杨某贵等涉案人员抓获归案。据悉,20岁的杨某贵和18岁的杨某乐都是柳州本地人,39岁的谢某红来自桂林市,36岁的粟某来自湖南省怀化市。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去年9月,粟某、谢某红经预谋后,决定通过微信或他人介绍的方式纠集失足女,在鱼峰区的一些酒店开设卖淫场所,以此从事卖淫活动,并将所得非法利润与失足女按比例共分。

去年11月6日,杨某贵与杨某乐带领年仅14岁的失足少女小花、小艳(化名)到柳州市欲从事卖淫活动。随后,由杨某乐联系粟某,并经微信与粟某沟通卖淫的具体事宜,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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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小花、小艳由杨某贵、杨某乐接送至鱼峰区柳石路某商务酒店门前,再在粟某的陪同下开房,并完成卖淫嫖娼活动,所获嫖资由粟某、杨某贵、杨某乐等人按比例共分。

今年1月初,谢某红与粟某将纠集而来的4名失足女安排在鱼峰区另一家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安排失足女每日的卖淫次数及时间,所获嫖资同样按比例与4名卖淫女共分。

做微商的和卖红酒的合谋“转行”

今年2月,粟某、谢某红、杨某贵被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杨某乐由于在案发时尚未成年,则被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据粟某归案后交代,她去年8月份才到柳州,刚开始来做微商,是谢某红叫她过来的,后来谢某红提出可以从事中间介绍卖淫活动,她便同意了。粟某说,因为谢某红之前是做红酒生意的,有人问过谢某红介绍卖淫的事。同样,谢某红也证实了粟某的说法。

谢某红表示,她以前做酒庄时,有些客人会提出找失足女嫖娼的要求,她便跟对方加了微信,之后嫖客们也会互相介绍,慢慢嫖客就多起来了。她说,她们那里的失足女资源不是固定的,有些是朋友介绍过来的,也有失足女想赚钱主动找到她或者粟某。她们有时也不会跟失足女见面,直接用微信沟通。为了留住失足女继续在她们这里上班,她们也会帮卖淫女分摊一些开房的费用。

而杨某贵则交代,他跟小艳是男女朋友,杨某乐跟小花是男女朋友,他们为了赚钱,便让小艳、小花来柳州卖淫,卖淫所得已经被他们一起吃住花掉。后来,小花跟杨某乐在宾馆里吵了一架,她便离开他们,独自回老家去了。

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请求轻判

公诉机关表示,粟某、谢某红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贵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指控,粟某、谢某红、杨某贵均当庭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庭审时,粟某辩称,小艳、小花看上去蛮成熟的,自己刚开始并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直到这两个孩子完成性交易后跟她聊天时,她才得知小艳、小花还在读书,“我也有个差不多这么大的女儿,也是孩子的母亲,我认为这样做不对,就没让她们再做,叫她们回去了。”

图为庭审现场

粟某说,自己之前曾有一个不错的家庭,可惜后来丈夫吸毒、赌博欠了很多债,而丈夫却不出去打工,家里的经济负担很重,她只好出来赚钱,刚开始做微商,后来觉得组织卖淫来钱快,便做了。谢某红也辩称,她是事后才听粟某说起那两个未成年少女卖淫的事。而杨某贵则表示,自己之前的供述属实,但他并没有分到嫖资。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对杨某贵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谢某红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粟某有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判处其5年5个月以上7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来源:记者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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