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審理結果認爲,妙妙奶商品和妙士公司註冊的商標構成了類似商品,蒙牛公司取得妙妙商標前後,已經進行了生產使用和推廣有較高的辨識度,足以使相關公衆將妙士公司使用其妙妙商標的商品誤認爲蒙牛公司商品,蒙牛公司的行爲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其中蒙牛因爲線上線下對其生產的使用被訴侵權“妙妙”標識的妙妙奶商品進行了管飯的宣傳推廣和銷售,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被判賠償300萬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發佈典型案例。其中蒙牛因爲線上線下對其生產的使用被訴侵權“妙妙”標識的妙妙奶商品進行了管飯的宣傳推廣和銷售,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被判賠償300萬元。

妙士公司系第141539號“妙妙”商標的獨佔使用人,該商標於2000年6月20日被覈准註冊,覈定使用商品爲乳酸飲料(果製品、非奶)等。蒙牛公司系第6428708號“妙妙”商標權人,該商標於2011年11月28日被註冊,覈定使用商品爲牛奶飲料(以牛奶爲主)等。但是夢牛仔自己的官網上對妙妙系列的商品進行廣告宣傳,中間出現了妙妙這兩個字,在線下已進行了很多推廣。妙士公司認爲,蒙牛公司上述行爲侵害了其商標權,要求賠償。經過調查,蒙牛公司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無效,法院行政訴訟亦維持了上述裁定。

法院審理結果認爲,妙妙奶商品和妙士公司註冊的商標構成了類似商品,蒙牛公司取得妙妙商標前後,已經進行了生產使用和推廣有較高的辨識度,足以使相關公衆將妙士公司使用其妙妙商標的商品誤認爲蒙牛公司商品,蒙牛公司的行爲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很多消費者會認爲妙妙商標是蒙牛公司的,所以蒙牛公司的行爲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關於賠償的金額,綜合考慮蒙牛公司年報中的乳飲料收入情況,蒙牛公司的營銷能力、生產銷售時間和範圍,妙士公司爲維權指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蒙牛公司的侵權獲利不低於300萬元。法院判決蒙牛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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