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必须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近日,王思聪(王健林之子)被北京二中院列为被执行人,被人申请执行1.5亿多元,但尚未被纳入失信名单,也未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并不等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等于必然会被执行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是近年来常常见诸媒体的两项热点执行措施。

近日,王思聪(王健林之子)被北京二中院列为被执行人,被人申请执行1.5亿多元,但尚未被纳入失信名单,也未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锤子手机罗永浩也成为被执行人,并被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了。法院采取此两项执行措施的对象并非针对所有被执行人,而是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然,当然,当然——不同法院或者不同执行法官对两项措施的实务适用标准混乱不一,存在恣意情形。因此,这也并不意味着罗永浩有钱不还,也不意味着王思聪确实没钱还了。

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有关消费,两者的侧重点完全不同。

前者只能适用于被执行人本人,是指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被执行人送达决定书),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后者不限于被执行人本人,还能适用于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是指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以下消费行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购房,购置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旅游度假;等等。

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有关消费是完全独立的两项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必须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针对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未必同时纳入失信名单。

两种措施的具体适用,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程序,也可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以下情形:有些被执行人是真正的“老赖”,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其限制消费或列入失信名单而不被允许;有些被执行人也许有难言苦衷,但可能被执行法院不由分说直接“上手段”了。

措施是好措施,用好了便会“基本解决执行难”,用歪了便会让普通民众质疑执行法院的可信度。仅此而已。

写于2019-11-6

【作者简介】张进德,沪上法律学者,一个法律手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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