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必須同時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近日,王思聰(王健林之子)被北京二中院列爲被執行人,被人申請執行1.5億多元,但尚未被納入失信名單,也未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並不等於“失信被執行人”,也不等於必然會被執行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是近年來常常見諸媒體的兩項熱點執行措施。

近日,王思聰(王健林之子)被北京二中院列爲被執行人,被人申請執行1.5億多元,但尚未被納入失信名單,也未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錘子手機羅永浩也成爲被執行人,並被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了。法院採取此兩項執行措施的對象並非針對所有被執行人,而是針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當然,當然,當然——不同法院或者不同執行法官對兩項措施的實務適用標準混亂不一,存在恣意情形。因此,這也並不意味着羅永浩有錢不還,也不意味着王思聰確實沒錢還了。

納入失信名單與限制有關消費,兩者的側重點完全不同。

前者只能適用於被執行人本人,是指執行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向被執行人送達決定書),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並向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通報失信信息,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後者不限於被執行人本人,還能適用於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是指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以下消費行爲: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購房,購置非經營必需車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旅遊度假;等等。

納入失信名單與限制有關消費是完全獨立的兩項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出臺了司法解釋——《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和《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必須同時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但是,針對限制消費措施的人未必同時納入失信名單。

兩種措施的具體適用,既可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而啓動程序,也可由執行法院依職權主動適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以下情形:有些被執行人是真正的“老賴”,但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對其限制消費或列入失信名單而不被允許;有些被執行人也許有難言苦衷,但可能被執行法院不由分說直接“上手段”了。

措施是好措施,用好了便會“基本解決執行難”,用歪了便會讓普通民衆質疑執行法院的可信度。僅此而已。

寫於2019-11-6

【作者簡介】張進德,滬上法律學者,一個法律手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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