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耀玻璃副董事長曹暉:應優化“限高”政策,保障失信人員基本出行自由|兩會·民企之聲

界面新聞記者 | 莊鍵

“面對新發展格局,對失信人員的管理辦法也應根據形勢變化適時適度調整完善,在有效維護公平正義的同時,兼顧社會經濟活性和人民創業創新實際需求,從而更好地支持民營經濟爲建設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

界面新聞從福耀玻璃(600660.SH)獲悉,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福耀玻璃副董事長曹暉將就“關於完善限高政策、保障失信人員出行自由”等話題提出建議。

他認爲,中國當前已經進入新發展階段,國內外整體格局和發展環境都發生着鉅變,特別是新冠疫情對社會發展、經濟運行造成嚴重衝擊,直接導致現階段國內債務違約行爲頻發。近幾年來,失信人員數量呈現幾何級增長,整體規模已逼近千萬級,已成爲影響社會發展、安定和諧的重要因素,一旦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成爲重大社會安全隱患。

曹暉稱,現行失信人員管理辦法依然延續十多年前的相關規定,很多措施已不適用於當前社會階段,更無法解決龐大失信人員羣體問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導致失信人員步履維艱、償債無望,有的甚至徹底“躺平”,由此引發諸多連鎖反應和社會問題。

他因此建議,應在失信人員認定標準、懲戒措施等方面大膽創新、因時制宜、化堵爲疏,切實發揮執法部門、行政機構在化解債務糾紛方面的主動效能,從而有效推動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

就具體措施而言,曹暉建議,首先應保障失信人員基本出行自由,優化“限高”措施。

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出臺於2010年。

曹暉認爲,經過十多年的高速發展,社會背景和經濟水平均發生了巨大變化,其中部分條款已不適於當下情況,應及時作出修訂調整。

例如,乘坐飛機經濟艙和G字頭高鐵列車已成爲非常普遍的出行方式,繼續把這些消費行爲列入“限高”範圍,勢必影響失信人員的出行自由,導致他們無法勞動創業、償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規定自然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他還提出,應進一步優化細化失信人員審覈機制及審慎認定。“現階段諸多社會問題疊加,失信人員違約原因情況多樣、因素複雜,應加大案件審查力度,徹底釐清各類債務違約案件的根本原因,充分考慮疫情封控、國際衝突、產業下滑、連鎖債務等因素在具體個案中的成因比重,審慎認定失信人員。”

曹暉認爲,還應將失信人員專業技能、社會經歷、慈善貢獻、創業實力等綜合因素納入考量範疇,對有能力創造價值但因特殊原因違約欠款者,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後續發展可能性,以便其有效發揮自身能力,主動創造價值償還經濟債務,爲社會經濟發展再作貢獻。

他還建議稱,長期以來,失信人員被冠以“老賴”的俗稱,甚至出現在部分正規媒體報道、政府公告公示中,應出臺明文規定杜絕這一具有侮辱性的稱謂,保障失信人員的基本尊嚴和社會身份,以便其繼續開展各類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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