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衡山路北魏大墓出土有一件扁長方形陶器,發掘者認爲其類似書卷樣式,稱其爲“陶冊”,並推測其與墓葬性質有密切聯繫。本文通過文獻及考古材料進行對比、排除及考證,認爲其應是隨葬的陶製布帛明器,是墓主人財富的象徵,或是對於死後生活理想化的描述,反映了當時社會的喪葬觀念。

2012年7月—2013年1月,洛陽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在洛陽市澗西區衡山路北延線發掘了一座規模較大的北魏時期墓葬,該墓平面形狀呈“甲”字形,結構爲長斜坡墓道、前後甬道、單方室磚券墓,是北魏時期墓葬的典型形制。該墓經過多次盜掘,出土遺物有陶器、瓷器、銅器、金幣等 120餘件。墓葬位於邙山陵墓羣西部的北魏帝陵區,從墓葬的復原形制和規模來看,該墓與北魏時期的帝陵制度相仿,再結合出土器物,發掘者推測其年代應爲北魏末年,並綜合北魏遷洛之後的帝陵情況,推測該墓應爲北魏節閔帝元恭的墓葬。

在墓葬出土遺物中,有一件陶製器物尤其引人注意,該器長 19 釐米,寬 4.7 釐米,厚 0.9~1.5釐米,兩側各向內折 1/4,然後對摺,並在折縫處填有白灰,但未發現有文字。(圖一)發掘者稱其爲“陶冊”,並認爲該類器物尚未見於其他公開發表材料,應與其墓葬性質有密切聯繫。但綜合其與同時期書卷、冊、布帛的樣式比較及歷史背景等方面來分析,筆者認爲這一定名尚有可商榷之處,現論述如下,以供學界同仁討論指正。

圖一 衡山路北魏大墓出土陶帛

一、與同時期書卷樣式的比較分析

根據發掘簡報對該陶器形制的描述,其“兩側各向內折 1/4,然後對摺,並在折縫處填有白灰”,發掘者認爲其類似書卷樣式,而這一認識也是定名爲“陶冊”的關鍵依據。而根據目前對書卷的認識,中國不同歷史時期的書卷樣式差別較大,在雕版印刷技術出現之前,古人的文字記載形式主要是靠書寫,書寫材料從最早的竹木簡牘開始。簡是一種狹長的竹木質的薄片狀物,《說文·竹部》:“簡,牒也。”段玉裁注:“按簡,竹爲之;牘,木爲之;牒、札其通語也。”牘比簡寬,常以削光的木片製成,主要用以書寫短文或書信文書,若要書寫長文或著書時則要用多支竹木簡,並以編繩編聯成冊,稱爲簡冊或簡策,編繩多爲麻繩,也稱爲“書繩”,有些貴族使用的簡冊還用絲繩或革絛編聯,如西晉時出土的汲冢竹書用“素絲編”,南齊時出土的《考工記》用“青絲編” 。把簡冊從一端卷至另一端,再用繩子扣結成一束,即爲一冊書籍,這也是我國書卷的最早形式。簡冊盛行於春秋戰國至兩漢時期,從東漢開始逐漸被紙質書籍所替代,至南北朝時期漸趨絕跡。簡牘在考古發掘中累有所見,據不完全統計,自20世紀初以來,中國出土簡牘的數量約數十萬枚,年代涵蓋戰國、秦、兩漢及三國魏晉時期,而基本不見與衡山路北魏大墓同時期的簡冊,這與簡冊的延用時間相一致,可見該墓所出這件陶器的樣式並非與簡冊相一致。

除竹木簡牘外,古人還用帛作爲書寫材料,即帛書,是從竹書到紙書演變的過渡環節。但由於絲織物昂貴,遠不及竹木簡牘價廉易得,故難以普及開來,其使用者多限於貴族階層,《晏子春秋》曰齊桓公“著之於帛,申之以策,通之以諸侯”,《國語·越語》亦載“越王以丹書帛”,亦可知春秋時期已有帛書存在。考古所發現的帛書有 1942 年在長沙子彈庫出土的一件戰國時期楚帛書,保存基本完整,有 900 餘字,是迄今所發現最早的帛書實例。商承祚先生在《戰國楚帛書述略》 一文中對該帛書的發現情形做了描述:“帛書八折,放在一個竹匣中……”可見帛書是摺疊後放在竹匣內的,這與1973年發現的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帛書的情況相類似,馬王堆帛書出土時有兩種形式,用整幅抄寫者折成長方形,用半幅抄寫者則卷在二三釐米寬的竹木條上,同放在一個漆盒之內 ,此外,馬王堆出土的古地圖亦是摺疊存放於漆盒內。出土帛書可分爲摺疊式和卷軸式,摺疊式是像疊手絹那樣,橫折一下,再豎折一下,最後疊成一小塊;卷軸式則是像竹簡那樣捲起來放。儘管目前尚未發現南北朝時期的帛書實例,但大致不會超出以上兩種形式,因此衡山路北魏大墓所出這件陶器亦無法與帛書形式相對應。

紙的發明與應用使我國古代書卷形態發生了重要的質變,正如《後漢書·蔡倫傳》所說,“縑貴而簡重”,縑即爲絲帛,紙的價廉質輕,使之成爲替代簡帛的理想書寫材料。紙在西漢或更早的時代就已經存在,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簡牘帛紙同時使用,直到東漢時期竹木簡牘和帛仍是主要的書寫材料,魏晉以後紙的使用才日益增多,東晉末年桓玄下詔令稱:“諸用簡者,皆以黃紙代之”。此後,紙便取代簡帛地位而得到普及,成爲普遍的書寫材料,被用來抄錄經史子集、宗教典籍和書寫日常公私文件。作爲簡帛的代替品,紙卷的形制也與簡冊和帛相同,卷書的傳統也得以保留,在魏晉至隋唐時期,寫本紙書的形態主要是卷軸式,一直延續使用至公元9世紀唐代末葉才被摺疊的形式所取代,宋代歐陽修《歸田錄》所云“唐人藏書皆作卷軸”即爲明證,20世紀初在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發現的 5萬餘件東晉至北宋初年的紙質文籍中,大多數即爲卷軸式寫本。卷軸紙書的形式是把若干紙張粘連起來捲成長卷,用一根細木棒做軸心,從左向右捲成一束稱作一卷,公元 4世紀至 7世紀的卷軸書一般寬約24釐米,相當於漢制的一尺,長度則根據書寫篇幅而定,這一卷軸書的形式也被稱爲“卷軸制度”。由此可見,在衡山路北魏大墓所處的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書卷樣式爲卷軸式,而這件陶器顯然不能與其同時期的書卷聯繫起來。

二、與同時期遣冊、哀冊特徵的比較分析

“冊”字來源於甲骨文,其字形作

,象徵以竹木簡編聯成冊之形,《尚書·多士》中即有“惟殷先人,有典有冊,殷革夏命”的記載,可見冊在商代即已是記載重要內容的典籍。典冊最先用於宗廟祭祀,與巫術禱告活動有關,甲骨卜辭中有“祝冊”或“冊祝”的說法,《尚書·洛誥》亦云:“王命作冊,逸祝冊。”鄭玄注:“使逸讀所作冊祝之書告神。”應都是以文辭作冊祈告神靈之意。《說文解字》又釋:“冊,符命也。諸侯進受於王者也,象其札一長一短,中有二編之形。凡冊之屬皆從冊。”這是指帝王賞賜諸侯,又有“冊命”之說,亦稱“策命”或“錫命”,是西周至春秋時周王或諸侯任命官員、賞賜車服、命服的制度,包括天子任命諸侯、百官,諸侯任命卿大夫等,並有冊命文字書於簡冊。如《周禮·內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鄭玄注曰:“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王命內史興父策命晉侯爲侯伯。’策謂以簡策書王命”。據文獻和金文記載,周代有相當嚴謹完備的冊命制度,這對後世的冊命形式和載體有着深遠影響。

漢初有策書,又叫冊書,主要承襲周代冊命之體而來,同樣用於封拜授爵,後又用於廢免和諡贈等。策書的形制體例亦有規定,蔡邕《獨斷》雲:“策書,策者,簡也。《禮》曰:‘不滿百文,不書於策。’其制長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長一短,兩編,下附篆書,起年月日。”王莽時又將策書用於對臣工的哀悼、祭享、追贈等,擴大了策書的使用領域。後世在漢代策書基礎上不斷發展,並繁衍出更多形式。明人徐師曾詳細彙總歷朝制度,羅列的“冊”之類別達十一種,並對其用途加以說明:“又按古者冊書施之臣下而已,後世則郊祀、祭享、稱尊、加諡、寓哀之屬,亦皆用之,故其文漸繁。今匯而辨之,其目凡十有一。一曰祝冊,郊祀祭享用之。二曰玉冊,上尊號用之。三曰立冊,立帝、立後、立太子用之。四曰封冊,封諸侯用之。五曰哀冊,遷梓宮、及太子諸王大臣薨逝用之。六曰贈冊,贈號、贈官用之。七曰諡冊,上諡、賜諡用之。八曰贈諡冊,贈官並賜諡用之。九曰祭冊,賜大臣祭用之。十曰賜冊,報賜臣下用之。十一曰免冊,罷免大臣用之。” 除以上外,在歷年考古工作中還發現不少以記錄隨葬物品爲主要內容的簡牘,一般稱其爲“遣策”或“遣冊”,亦有學者稱之爲物疏簡牘,形制有竹、木簡和木牘等,時代多集中在戰國至西漢時期,墓葬級別一般爲諸侯國國君墓或封君墓、大夫墓及士一級貴族墓,王墓和庶民墓尚未見有遣冊出土。漢代以後發現較少,目前僅在洛陽西朱村曹魏墓 、南昌東吳高榮墓 、南昌晉墓 M1、長沙北門桂花園晉墓、武威旱灘坡 M19等處發現有遣策,洛陽西朱村曹魏墓的遣冊爲六邊形刻銘石牌,長沙北門桂花園晉墓的遣冊爲長方形刻字石片,其餘三處均爲長方形墨書木方,記載內容均爲各類隨葬品。

通過以上對“冊”的梳理可知,自商周演變而來的各類冊類的基本用途是用以記錄文字內容,“以冊載文”是其基本特徵,而能用於隨葬的冊應有遣冊、哀冊和諡冊三種。遣冊用以記錄墓主隨葬物品,哀冊用以稱述逝者功德、表達哀慕之情,諡冊用於記錄墓主一生最基本的評價,如廟號、諡號。目前雖未見北魏遣冊,但根據時代相近的長沙北門桂花園晉墓(357年)和武威旱灘坡M19東晉墓的遣冊形制來看,均爲長方形石片或木方,其長度在23.5~27釐米,寬度在7~12.3 釐米,正反面均刻辭或墨書,這種遣冊形制自戰國以來一脈相承,除在尺寸上有所變化之外,並沒有更多的修飾之處,可見於遣冊而言最重要的還是所載內容。而洛陽衡山路北魏大墓這件陶器的形制爲兩側各向內折 1/4,然後對摺,並在折縫處填有白灰以區分層次,但未發現有文字,這一形制特徵與遣冊顯然有別,故可排除是遣冊的可能。哀冊與諡冊有固定的行文格式和內容,適用範圍僅限於帝王、太子、太后等具有相當級別的皇室貴族。據馮漢驥先生考證,帝王竹質諡冊之制始於漢,延用到隋,唐初改以玉冊隨葬,漢至六朝只以哀冊入陵,諡冊入陵自唐開始。哀冊在唐代以前均用竹、木質爲材料,但在南北朝墓中尚未有發現,僅見諸史載,如南朝宋文帝袁皇后崩,“上甚悼痛,詔前永嘉太守顏延之爲哀冊,文甚麗”(《宋書·后妃》);“敬皇后遷祔山陵,(謝)眺撰哀策文,齊世莫有及者”(《南齊書·謝眺傳》);梁高祖丁貴嬪薨,上“詔吏部郎張纘爲哀策文”(《梁書·高祖丁貴嬪傳》);梁昭明太子薨,上“詔司徒左長史王筠爲哀冊文”(《梁書·昭明太子傳》),從這些記載中可知哀冊在南北朝時亦實行於身份高貴的皇族人員。在與北魏年代相近的唐代有較多哀冊發現,材質均爲長條形漢白玉,刻字字口多有描金,長度不超過 30釐米,寬度約 3釐米,一般厚 1釐米,兩側面上下端各有一穿孔以便連綴。這一形制顯然是承襲前代竹木簡形制而來,只是以玉石代替竹木以便於長期保存。洛陽衡山路大墓發掘者認爲這件陶器與其墓葬性質有密切聯繫,顯然更傾向於將其歸類於哀冊。本文認同發掘者對洛陽衡山路大墓是北魏帝陵的推測,但若聯繫各時期哀冊形制特徵,無論是竹木、玉石或是其他質地,其形制均應是長方形並以絲繩編綴,冊上也應有墨書或刻辭文字,而洛陽衡山路北魏大墓所出這件陶器既無刻寫文字,形制又與哀冊不符,亦可排除是哀冊的可能。

三、定名推測及其相關歷史背景

從以上推論來看,洛陽衡山路北魏大墓這件陶器既不符合發掘者定名所依據的書卷樣式,又不具備遣冊、哀冊的各種特徵,因而無法稱其爲“陶冊”。由於此類器物尚未見於其他公開發表材料,要對其準確定名需綜合文獻、考古等多方面材料。再觀察這件衡山路北魏大墓出土的扁長方形陶器,由一塊長方形泥片兩端相向對卷後燒製而成,目前已斷爲三截,形制四角分明,較爲規整,卷折處弧度圓潤自然,這一形制與當時的布帛卷合形式較爲接近。《禮記·雜記》曰:“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鄭玄注曰:“十個爲束,貴成數。兩兩合其卷,是謂五兩。八尺曰尋,每兩五尋,則每卷二丈也,合之則四十尺,今謂之匹。”又《說文解字·匸部》:“匹,四丈也。”段玉裁注:“按,四丈之上,當有布帛二字。”王筠句讀:“古之布帛自兩頭卷,一匹兩卷,故謂之‘兩’,漢謂之‘匹’也。”由此可知,凡布帛以匹爲單位,由布帛兩端相向對卷而成。衡山路北魏大墓這件扁長方形陶器與文獻所記載的布帛卷合形式相合,同時還在泥片折縫處填有白灰,用以顯示摺疊的層次差別,這一做法應是藉以表現布帛卷合時層次分明的樣式。關於布帛尺寸,自漢代以後都有嚴格要求,《急就篇》雲:“資貨市贏匹幅全。”顏師古注:“四丈曰匹,兩邊具曰幅。”《漢書·食貨志下》:“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長四丈爲匹。”又有《宋書·律志序》:“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爲匹。”可見,自漢代至南北朝時期,布帛卷合成匹的尺寸是比較固定的,均以寬二尺二寸、長四丈爲匹。布帛在卷合成匹後,目前雖無法確定其長寬比例,但其外形必然爲長方形,這正與衡山路北魏大墓這件扁長方形陶器外形相符。

魏晉南北朝時期有以布帛隨葬的傳統,由於布帛在墓葬中保存不易,目前在考古發掘中發現的魏晉布帛實物較少,但常在墓中出土的衣物疏上見到有布帛隨葬的記載。1979年,在新疆阿斯塔納古墓羣發現兩座墓葬,其中一座墓主人爲北涼武宣王沮渠蒙遜的夫人彭氏,墓中出土一批絲織品和一件衣物疏,以 69個小絹卷代表 69匹絹,並象徵衣物疏中所記的“故雜彩絹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匹”“故綿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斤”,儘管這種象徵性的隨葬手段極爲誇張,但也側面說明了布帛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種重要的財富儲藏手段,當時還普遍存在以布帛隨葬的葬俗,並常以象徵性明器等方式來替代實物。除以上外,在同時期的墓葬壁畫中也常見到布帛的形象。1999年甘肅高臺縣許三灣古城遺址西南墓葬出土一批魏晉時期畫像磚,其中一個畫面繪一隻盝頂大箱,箱內繪滿渦狀圖,是呈卷狀的布帛,在箱右邊有朱書題榜“合繢”。關於繢,《說文解字》曰:“繢,織餘也。”段玉裁注:“此亦兼布帛言之也……織餘爲機尾。繢之言遺也,故訓爲織餘。織餘,今亦呼爲機頭,可用系物及飾物。”可見,“繢”是布帛的頭尾部分,作爲一種系物或裝飾,“合繢”即指許多布帛頭尾合放在一起。還有一件畫像磚上繪一長几,几上繪一排8卷紅、白、灰三色渦狀圖案,也是表現呈卷狀的布帛,几案左下方有墨書“採帛機”,“採帛”即“彩帛”,意即放置彩帛的長几。另一件畫像磚繪有兩隻箱子,箱內繪滿多色渦狀圖,同樣也是指代卷狀的布帛,畫像磚右上角朱書“相”字,“相”即“箱”,指裝滿布帛的箱子。這些畫面均是表現墓主人的富有和對財富的追求,同時也更直觀地反映代表財富的布帛在當時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除圓渦狀帛捲圖案外,在甘肅嘉峪關、酒泉、高臺等地的魏晉十六國壁畫墓中,還常見一種矩形圖案,先以墨線繪出矩形輪廓,中間再以數條墨線豎向分欄,欄內填短粗的紅、灰或濃、淡彩線條,中間再橫向繪一道墨線至兩端似爲繩結。這種矩形圖案多出現於壁畫墓的中、後室及棺木上,從數量上看,目前發現有13座以上的壁畫墓、2件棺木中繪有這種矩形圖案。嘉峪關魏晉壁畫墓報告的編寫者將這種矩形圖案定爲絲帛(圖二),但酒泉西溝村魏晉墓的發掘者傾向於簡冊之說,據郭永利先生研究,“可以肯定,這些長方形的帶有彩色短粗線的圖像不會是簡冊,而且簡冊不具有紅、灰二彩,應確爲彩色的絲帛” 。

圖二 嘉峪關魏晉壁畫墓中絹帛圖案 (M3 ∶083)

結合文獻記載和同時期其他墓葬資料,本文認同這種矩形圖案爲絲帛之說。這一結論對洛陽衡山路北魏大墓扁長方形陶器的定名有極大的幫助,該陶器與以上壁畫中絲帛圖案同爲矩形,且均出於墓室之中,形狀及卷合形式又與文獻記載的布帛一致,其性質應是隨葬的陶製布帛明器。根據魏晉墓葬壁畫中對布帛的色彩表現形式,可推測這件陶帛在製作時應有彩繪圖案等裝飾,只是由於墓葬年代久遠及保存環境較差,導致其出土時外表漫漶不清。由於洛陽衡山路北魏大墓多次被盜,墓葬出土的器物僅爲盜後劫餘,較之下葬時的隨葬品狀況有天壤之別,再結合同時期墓葬中對隨葬布帛的誇張表現手段,可推測這件陶帛僅爲衆多隨葬陶帛的其中之一,這些陶帛與其他墓葬中以碎帛捲成的小卷及在墓壁上繪出矩形、圓形布帛的意義一致,均是象徵性布帛的表現形式,用以表現墓主人擁有享用不盡的布帛財富,這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和喪葬觀念有着密切聯繫。布帛作爲財富象徵的歷史悠久,曾長期作爲實物貨幣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甚至作爲實物稅的主要徵收對象之一。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布帛作爲財富的一種,長期作爲貨幣使用,如《晉書》載:“愍帝繼位,進位司空,固讓。太府參軍索輔言於軌曰:‘古以金貝皮幣爲貨,息穀帛量度之秏。二漢制五銖錢,通易不滯。泰始中,河西荒廢,遂不用錢。裂匹以爲段數。縑布既壞,市易又難,徒壞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今中州雖亂,此方安全,宜復五銖以濟通變之會。’軌納之,立制準布用錢,錢遂大行,人賴其利。”尤其是南北朝時期,布帛等實物貨幣居於貨幣經濟的主導地位,如《宋書·食貨志》載:“今且聽市至千錢以還者用錢,餘皆用絹布及米。”可見,當時布帛作爲交換媒介常用於大額交易。絹帛在北魏的使用範圍十分廣泛,如用於賞賜、賑濟、納稅、軍餉、罰款、購買糧食、耕牛、農具、支付喪葬費用、抄寫經文、贖身、建造佛寺、儲藏、買地等,甚至在整個北朝時期財政收支的價值都是用絹帛來計算的。南北朝時期,朝廷在官員死後常以賻贈的形式賜財物給死者及死者家屬以助其經營喪事,從現存史料來看,北朝賻贈發生最頻繁的是北魏,賻贈中最多見的即是絹帛 ,如 《魏書·逸士傳》 載:“(馮亮)延昌二年(513 年)冬,因遇篤疾,世宗敕以馬輿送令還山,居崧高道場寺。數日而卒。詔贈帛二百匹,以供凶事。”發生在太和十八年(494年)的元休喪事,所贈布帛達五千匹之多,這些用於喪事的絹帛當有部分用於隨葬。

自北魏後期始,由於戰亂頻仍導致國力日漸衰微,朝廷的賻贈急劇減少,洛陽衡山路北魏大墓隨葬陶製布帛明器的現象,應與這一歷史背景有關。按其墓主人爲北魏節閔帝元恭的推測,元恭被高歡毒殺後“葬用王禮”,但對其所用隨葬品均爲象徵性禮器,以陶製明器爲多,與北魏前期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語。

四、餘論

通過以上研究推論,洛陽衡山路北魏大墓這件扁長方形陶器既不符合發掘者定名所依據的書卷樣式,又不具備遣冊、哀冊的各種特徵,因而可以排除是“陶冊”的可能。其形制與當時的布帛卷合形式一致,又與魏晉南北朝時期壁畫中絲帛圖案同爲矩形,應是隨葬的陶製布帛明器。這件陶帛尚未見於其他公開發表材料,對今後考古發現同類器物的定名及其與墓葬性質有關信息的判定有參考價值和意義。根據目前已有的考古材料,魏晉南北朝時期墓葬出土的物疏類簡牘上常有隨葬各種布帛的記載,在甘肅等地同時期壁畫墓中也常見有渦狀和矩形布帛圖案,甚至還有織機、採桑等圖像,這說明洛陽衡山路北魏大墓陶帛的出現絕非偶然,應是反映了當時社會的喪葬觀念。這些以多種形式隨葬布帛的行爲,並非要表示其象徵作爲貨幣的交換手段,而是“事死如事生”喪葬觀念的體現,與其他隨葬品及墓室壁畫中的大量的車馬、出行、宴飲、昇仙等圖像一致,互爲補充,都是要表明在死後的世界,讓墓主人享有用之不盡的布帛等衣食住行的物質和精神要素,可以說是死者世俗理想生活的再現,同時又標識其所擁有的財富,反映了當時人們對現實富足生活的理想,或是對於死後生活理想化的描述。

(作者單位:鄭州市商城遺址保護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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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中原文物》2018年05期

責任編輯:楊尚禹

審覈:郝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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