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相關部門根據不通的產品制定了相應的標準規範,以下標準適用於汽車終端設備交通部相關認證。

第一條爲規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以下簡稱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確保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6年令第5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標準規範主要包括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2011)、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 796-2011)、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2011)、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2011)、

《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7258)、

《汽車行駛記錄儀》(GB/T19056)以及相關技術規範。

第三條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產品公告。第五條受交通運輸部委託,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通信信息中心)爲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提供技術支持,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相關工作制度;

(二)負責對申請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覈;

(三)負責建設和維護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信息查詢網站,提供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諮詢服務。第六條申請從事標準符合性檢測的檢測機構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並依法取得相關實驗室資質認定證書。同時具有承擔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或系統平臺檢測活動相應的計量設備、設施及軟件檢測系統,其性能、精度及軟件的測試內容和功能應符合標準要求。檢測機構應當向通信中心備案。檢測機構依據實驗室管理規定獨立開展標準符合性檢測工作,對出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七條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請車載終端或平臺標準符合性檢測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自主選擇檢測機構,檢測機構根據標準和規程進行檢測,並向申請單位出具檢測報告。通信信息中心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資質審覈,形成審覈意見,按季度報送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對審覈通過的產品進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 標準符合性檢測第八條申請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第九條申請標準符合性檢測,應提交以下材料及實物:

(一)車載終端。

車載終端產品完整設計文件;

送樣型號的中文使用說明書;

車載終端產品出廠檢測合格證;

車載終端產品入網設置及操作說明;

同一型號檢測樣品不少於5套。

如需要了解更多交通部794認證等諮詢下方的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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