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3年“祭城路更名案”塵埃落定!結果
三年前
因爲一條道路的名稱
鄭州市祭城社區的居民和政府抬起了槓
並且一紙訴狀
將鄭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近日
這個一條路的路名引發的“民告官”官司
終於“塵埃落定”!
2015年“祭城路”更名爲“平安大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依法駁回朱廣義等居民再審申請,宣告了這場官司的“塵埃落定”,同時也宣告了幾位居民希冀鄭州市政府撤掉《關於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的願望,在當前法律範疇止步。
朱廣義等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啥?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爲何駁回居民申請?
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條路更名引發“民告官”官司
朱廣義、賀法羣、朱狗妞、宋新安,
是這起案件的4個再審申請人,
他們世代居住的地方,曾經叫“祭城”。
“祭城”,原爲祭城鎮,
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
很多人打官司是爲了錢,
而老朱幾個人爲的是情懷。
□ 2005年,在該鎮所轄範圍內的熊兒河北岸修建了一條道路,西起商務內環,東至東四環,長9.8公里,當年12月命名爲“祭城路”。
□ 2006年,隨着城市發展,祭城鎮被撤銷,同時分立爲兩個辦事處。
□ 2010年,由鄭東新區對其中的金水區祭城路街道辦事處實行代管,更名爲鄭東新區祭城路街道辦事處。
然而在2015年,
“祭城路”要改名了?
2015年1月,鄭州市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在徵求公衆意見後向鄭州市政府提出了建議將“祭城路”更名爲“平安大道”的請示,2015年4月14日鄭州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將“祭城路”更名爲“平安大道”。
老朱等人無法接受。
在當地人看來,
祭城作爲地名已有3500多年曆史,
有很深的文化積澱。
同年9月,朱廣義等4人爲代表,
一紙訴狀將鄭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提起了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依法責令
鄭州市政府撤銷《關於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
並恢復原“祭城路”路名
2016年2月2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依法認定朱廣義等人缺乏行政訴訟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對其起訴予以駁回。
一審宣判後,朱廣義、賀法羣、朱狗妞、宋新安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省高院認爲,一審原告的利益訴求雖反映了公民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但尚未形成行政訴訟上的利害關係,其不具有提請法院審查被訴道路更名行爲的起訴資格。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隨後,
朱廣義等人不服該行政裁定,
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提出了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被駁回
作爲居民,
朱廣義等4人是否具有
提起該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是案件爭議的焦點,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如何理解與適用,成爲關鍵。
朱廣義等人認爲,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除了行政機關侵犯行政相對人的
財產權、人身權以外,
還應該包括其他合法權益”。
那麼,
祭城路的更名所引發的
名稱使用權、姓名權、榮譽權等,
是類似人身權性質的
特殊的精神文化權益,
當然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在接到朱廣義等四人的再審申請書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黨組副書記、副庭長李廣宇擔任審判長、法官閻巍、仝蕾擔任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他們的再審理由進行了認真審查,雖對他們強調的“歷史傳承、文化認同、鄉愁情結、靈魂歸宿”表示理解,但也認爲在法律層面,該再審理由難以推翻駁回起訴的原審裁判。
呼喚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
一個長期形成的地名,
會成爲一個地方的符號,
成爲當地人情感所繫的標誌。
雖然駁回了朱廣義等人的申請,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對這場耗時3年的“祭城地名之訴”,給出了觀點。↓↓↓
《地名管理條例》對地名的更改規定了嚴格的原則、程序和審批權限。要求“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 “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羣衆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不可否認,
地名更改的亂象,
不僅“損害了地名文化,
割斷了歷史文脈”,
也呼喚着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
如果能爲地名更改中的公民參與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救濟,如果能爲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等行政決策設置一個猶豫期,讓公民或者有關社會團體在相關行政決策真正付諸實施之前能夠有機會提起一個預防性的禁止訴訟,將會減少盲目決策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和財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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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城”中的“祭”在2003年4月第1版《辭海》中記載如下:“祭(zhài),古國名,姬姓。始封之君爲周公之子。原爲畿內之國,後東遷,在今河南鄭州東北。另見ji。”
在鄭州市鄭東新區規劃中,原祭城鎮的“祭城村”被拆遷,考古人員在此發掘了古代“祭伯城”的遺址。2013年5月,“祭伯城遺址”被國務院覈定公佈爲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3年鄭州市鄭東新區將興建“祭伯城遺址公園”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劃並已動工建設。
鄭州市政府在一審時稱,作爲鄭東新區地名“祭城”的“祭”應讀作“zhài”,而鄭州方言中把“祭”讀成“zhà”,一直沿襲至今。
對於這個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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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河報、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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