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紅”公務員曠工出遊,旅遊日記何異於自我舉報?

一個知名度不低的“網紅”公務員,一邊曠工一邊旅遊——對外傳播的那些旅遊日記,無異於自我舉報。

近日,有四川遂寧網友在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留言,稱遂寧市發改委某公務員3月以來多次公開發表“外出旅遊日記”,其中工作日出遊“超30天”。對此,該單位日前回應稱,網友反映情況部分屬實,已對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等處分。

根據網友留言,該公務員可以說是相當不務正業了:他不僅“一年三次出遊,時間長達50天”,還通過旅遊日記公開將行程曬出來……這是要轉型旅遊博主的節奏?

據涉事單位回應,該公務員的旅行假期,包括清明、中秋、國慶、雙休日和履行手續的公休假及事假,實際覈實未請假2天。所以,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檢討、扣減個人年度績效的相關處罰。

這般處罰力度跟許多網友預期的“讓他回家賣紅薯”有些差距。但按照《公務員法》,辭退也有相應的條件: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才行。

但當地責令檢討等處罰,是否與遊山玩水的性質匹配,當地也不妨在處理時給出更細緻的處理依據說明。這樣也更能經得起拷問,而不是留下“輕拿輕放”的觀感。

該公務員在朋友圈、聊天羣、公衆號等多個渠道發佈旅遊日記,曠工旅遊的傳播效果不小。在官方回應前,很多網友誤以爲他一年超過30天都在“翹班”“摸魚”。其外部影響或許也宜在處理時考慮進去。

在網上,還有人質疑,該公務員工作日“超30天”的出遊中,是不是果真只有2天是曠工?即便該說法屬實,他的出遊日中除了雙休、公休和法定假期外,還包含部分事假,在事假期間,他爲何還有時間和精力去旅遊,並撰寫旅遊日記?所在單位在事假的審批把關上是否夠嚴格?……這些也需要追問。

因爲熱衷對外傳播,該公務員在當地算得上一位“網紅”。但即便這種新的工作方法能夠拉近與民衆的距離,改變鐵板一塊的刻板形象,前提也是做好本職工作,遵守公務員的相關法律規章更是基本的底線,不能因爲是他是公務員“網紅”就可以豁免。

一個知名度不低的“網紅”公務員,一邊曠工一邊旅遊,他對外傳播的那些旅遊日記已經是很好的舉報線索了。他所在的單位和監察部門,卻渾然不覺,等到網友舉報才展開調查,這種後知後覺或許也需要“檢討”。

“網紅”公務員曠工出遊,看起來不是多大的事,但希望當地本着不捂蓋子、不遮醜的態度依法依規處理之餘,能對“摸魚”上班的工作作風加以整頓,絕不能任由某些人想溜出去就溜出去。

□熊志(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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