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2年前,寶利國際原副總經理鄒愛國的妻子在微博上實名舉報寶利國際董事長周德洪敲詐、迫害自己的丈夫。隨後,寶利國際緊急回應,公司是在接到外部合作單位舉報公司前副總鄒愛國多次利用職務之便,以收受客戶回扣、也已調高運費價格等方式謀取個人私利,經公司內部覈實後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從人物關係上來說,寶利國際的董事長周德洪實際上是鄒愛國妻子的姑父。而鄒愛國的妻子在舉報中稱,自己的丈夫業務能力出色爲寶利國際立下了汗馬功勞,因此引起了周德洪的嫉妒和不滿,濫用職權迫害鄒愛國,並勒索3000萬元。

雙方之間在網上你來我往,一方不斷聲要進行舉報,一方一直否認。目前爲止周德洪一直身居其位,但近日裁判文書網則公佈了鄒愛國的判決書。

鄒愛國在2003年6月至2012年2月任寶利國際營銷員、營銷部經理;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任寶利國際總經理助理;2013年7月起任寶利國際副總經理。

長期指定運輸商 收取10%共計211萬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6年之前,鄒愛國在代表寶利國際與客戶商談瀝青銷售和簽訂銷售合同時,除約定瀝青銷售單價外,還一併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瀝青運輸方式、運輸單價及運費支付方式,實際運輸由鄒愛國負責安排。

鄒愛國在未告知客戶及寶利國際的情況下,即聯繫個體運輸戶孟某爲寶利國際客戶運輸瀝青,寶利國際客戶與孟某之間並未直接聯繫運輸業務。

事後,鄒愛國負責聯繫開票單位開具運輸發票提交給寶利國際客戶,並由鄒愛國聯繫寶利國際客戶收取運費。運費收取後,鄒愛國與孟某再行結算,期間孟某向鄒愛國借款用於運輸的流動資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2008年開始,鄒愛國向承接上述瀝青運輸業務的孟某索要運輸費用的10%作爲承接業務的好處費。每年年底由鄒愛國根據與孟某協商的運費總額扣除開具運輸發票的稅金、上述好處費及借款本金、利息後與孟某進行結算。

鄒愛國於2014年間共向孟某索取好處費77.99萬元,於2015年間共向孟某索取好處費133.75萬元,合計211.74萬元。

每噸瀝青收50元回扣 私刻公章僞造收款收據

江蘇瑞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與寶利國際存在銷售和購買瀝青的業務往來。2015年9月底,瑞華交材結欠寶利國際貨款1500餘萬元,瑞華交材因資金緊張無法按時支付,總經理董某要求時任寶利國際副總經理的鄒愛國在付款期限上予以寬限,鄒愛國從中收受董某以利息的名義給予的好處費共計30萬元。

2015年至2016年間,瑞華交材在向寶利國際購買瀝青過程中,鄒愛國收受董某給予的每噸50元的回扣;瑞華交材向寶利國際銷售70號瀝青過程中,鄒愛國收受董某給予的每噸10-15元的回扣,上述回扣共計77.21萬元。鄒愛國從中收受賄賂共計107.21萬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鄒愛國利用擔任寶利國際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私自購買空白的收款收據,並私刻寶利國際財務專用章,在收取寶利國際貨款時,將蓋有僞造的寶利國際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作爲寶利國際收款依據提交給客戶寧波大榭開發區金牛瀝青銷售有限公司、江蘇通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從兩家公司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爲貨款交給寶利國際財務,兩家公司支付給寶利國際的銀行承兌匯票貼息現金共計21.79萬元被其非法佔有。

一審判刑獲刑6年半 稱給寶利國際退了1670萬

針對於上述事實,一審法院認爲,鄒愛國身爲寶利國際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爲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

一審法院依法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鄒愛國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30萬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鄒愛國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30萬元;繼續追繳鄒愛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所得318.9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鄒愛國在一審判決後提出上訴。鄒愛國認爲自己收取孟某的的211萬餘元是基於居間介紹行爲,自己爲孟某提供了對賬、催款等勞務服務,並承擔壞賬風險,從中收取報酬不是利用職務便利,不構成受賄。而對於自己收取董某107萬餘元,鄒愛國表示這是基於雙方間的借還款關係,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認定這107萬餘元中的30萬元是基於雙方間的借還款關係,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認定該107萬餘元中的30萬元是以利息名義支付的好處費、77萬餘元是回扣的證據不足,定性爲受賄屬認定事實錯誤。

鄒愛國還提出,爲了爭取取保候審退還給寶利國際1670萬元,扣除一審判決認定其職務侵佔的21萬元,請求二審法院作出評判。

除了上述意見外,鄒愛國的辯護人還提出寶利國際尚欠鄒愛國大量業務費提成的情況應予考慮,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追條駁回上訴 稱1670萬元裁定超出本案範疇

二審法院審理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相關證據予以確認。並就鄒愛國提出上訴意見給與回應。

二審法院認定,鄒愛國正是利用了其負責瀝青銷售的職務便利,在與客戶訂立合同時約定了運費付款方式及交貨地點爲買方所在地或買方指定地點(即由寶利國際負責運輸)等,纔可以指定孟某爲寶利國際的客戶運輸瀝青,並從中收取好處費。該指定承運人的行爲直接基於鄒愛國負責瀝青銷售的特定職責產生的便利條件,催款、對賬等行爲是基於寶利國際履行交貨義務後,客戶應當支付包括運費在內的相應款項,及鄒愛國要計算收取回扣的金額,不能概括爲是爲孟某提供勞務服務。

案涉證人孟某、王某的證言證實,鄒愛國提出要收取運費金額10%的回扣,如果不答應就會沒有業務做,孟某、王某才答應的。故鄒愛國利用其代表寶利國際簽訂合同的職務便利,在合同中約定了運費付款方式及交貨地點爲買方所在地或買方指定地點等,並指定孟某代爲運輸,從中收取好處費的行爲,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法律特徵。

證人董某的證言及瑞華交材財務資料等證據可以證明,是瑞華交材結欠寶利國際貨款1500餘萬元,董某及瑞華交材與鄒愛國之間並無借款往來。鄒愛國在一審庭審中也認可瑞華交材結欠寶利國際貨款1500萬元屬實。董某的證言還證明,其因資金緊張向鄒愛國提出暫緩支付結欠寶利國際的貨款,鄒愛國提出需要給寶利國際30萬元的利息,其同意了。同時在向寶利國際購買和銷售瀝青過程中鄒愛國還向其索要好處費。其先後向鄒愛國支付了共計107。21萬元的款項,其中30萬元是利息,其餘是回扣。

而對於鄒愛國提出的向寶利國際退還款項的問題,法院表示超出本次審理範疇部分。綜上,二審法院駁回了鄒愛國的上訴,維持原判。(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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