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 長沙市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被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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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花垣縣法院 楊金志

近日,因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的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被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縣人民法院罰款20萬元。

據悉,花垣法院在執行廖某某申請執行與張某某、盧某某及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法給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送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法院按月扣留被執行人盧某某在其單位發放工資收入中的1000元。但從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期間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以盧某某有病爲由拒不協助法院扣留,擅自給盧某某支付全部工資。2018年6月5日湖南省花垣縣法院給該中心發出限期追款通知書,要求其如數追回擅自支付的應扣款11000元,並告知逾期不追回的法律後果,但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仍不予追回。爲此,2018年7月4日湖南省花垣縣法院對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作出罰款 20萬元的決定,7月31日湖南省花垣縣法院依法在其銀行存款賬戶中強制扣劃罰款20萬元匯至湖南省花垣縣法院執行案款專戶。

2018年是全國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健之年,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都在全力支持法院執行工作,但在執行中仍出現有個別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花垣縣法院對此類妨害行爲行爲堅決依法嚴懲,並通過持續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打擊力度來讓人民羣衆看到法院解決執行難的決心和信心。

相關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除了可以對單位罰款外,還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於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處以15天以下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主管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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