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認爲,閆某以各種藉口多次辱罵他人,貶低、減損他人人格,蔑視社會主義法治和道德,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特別是辱罵、要挾公安幹警,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屬於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一審判決閆某有期徒刑兩年。但當民警將在現場的閆某前妻張某帶走後,閆某竟然帶着孩子追到派出所門口,對民警進行辱罵要挾,嚴重擾亂了公安機關辦公辦案秩序。

多次辱罵尋釁他人

獲刑兩年自食其果

近日,修武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修武縣某村村民閆某因爲多次辱罵尋釁他人,最終將自己送進了牢房。

2016年以來,閆某總是以沒錢爲由長期不繳水費,累計拖欠水費316元。不僅如此,閆某竟多次對收水費的工作人員進行辱罵,還將自家水錶用土填埋。

這還不算完。2017年11月,閆某所在的村統一硬化路面,爲了抬高自家門前路面,閆某對施工隊員進行辱罵並阻止施工,迫使施工隊員將其門前路面抬高了20釐米,嚴重影響了其他居民出行。

2018年10月16日,閆某和前妻張某強行佔有村集體土地3.9畝進行耕種。當年10月24日,閆某及張某耍無賴,對該地段承包人王某和在場的村幹部又是辱罵又是阻攔,致使王某無法耕種。

迫於無奈,王某隻得報了警。但當民警將在現場的閆某前妻張某帶走後,閆某竟然帶着孩子追到派出所門口,對民警進行辱罵要挾,嚴重擾亂了公安機關辦公辦案秩序。

閆某的惡人行徑被抓了個現行。後經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修武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爲,閆某以各種藉口多次辱罵他人,貶低、減損他人人格,蔑視社會主義法治和道德,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特別是辱罵、要挾公安幹警,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屬於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一審判決閆某有期徒刑兩年。

焦作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穎禎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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