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辩称,“田全雨、高云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并非保险代理的民事行为,我公司对田全雨、高云的个人犯罪行为没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故上述客户被诈骗的损失与保险公司的管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上述客户与我公司未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对田全雨、高云疏于监督和管理是造成本案多名受害人被诈骗的主要原因,故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对上述客户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2名保险代理人田全雨和高云通过私刻“理财中心合同专用章”、伪造虚假的理财保险合同等方式,合伙骗取该公司11名老客户保险费385.5万元用于买彩票、赌博和夜总会消费。田全雨和高云被逮捕归案后,先后有多名客户将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对此,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表示,上述11名客户“被诈骗完全是追求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而疏于防范、盲目相信他人、未对犯罪分子的虚假行为进行甄别、无视保险合同提示内容等自身过错导致,与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无关”。

“根据法律规定,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对其保险业务员有监管义务。但是田全雨、高云的诈骗行为从2009年持续到2014年,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保费收取管理的漏洞为田全雨、高云的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11人连续多次遭到诈骗。”本案受害人表示,“我们都在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成功办理了多份真实的保险合同,有通过田全雨签订的,也有通过其他业务员签订的,基于以往真实保险合同的影响,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代表中国人寿从事交易行为的保险业务员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中国人寿应对客户的每一笔投保资金负责。”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09年至2014年间,田全雨伙同高云利用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保险代理员的身份,通过制造虚假的保险合同,多次骗取严某某等11人的保险金385.5万元。且上述受害人严某某等11人被骗时年龄均逾六十周岁,因诈骗老年人钱财,田全雨和高云受到从严惩处,分别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有期徒刑七年。

“我与田全雨认识多年,田全雨买彩票花不少钱。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田全雨几乎天天去夜总会,我跟着去过两次,每次消费万元左右。”本案证人刘某证实,“田全雨经常赌博,换很贵的手机,给情妇买手机、开服装店。”

据悉,田全雨通过济南市历山路上的一家图文店伪造虚假的彩色保险合同,并私刻“中国人寿济南分公司理财中心合同专用章”。2014年10月17日,田全雨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高云被抓获归案。田全雨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行为,高云则对与田全雨共同实施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

“我公司对田全雨、高云从事授权的保险代理活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这种监督、管理的权利不会负责到保险代理人的道德人品层面,也不可能管理和控制保险代理人的个人犯罪行为,就像工厂的工人脱岗在外面杀人,工厂不会为工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样。”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辩称,“田全雨、高云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并非保险代理的民事行为,我公司对田全雨、高云的个人犯罪行为没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故上述客户被诈骗的损失与保险公司的管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上述客户与我公司未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田全雨自2008年11月起就作为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直至2014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才解除与田全雨的保险服务合同,据此可以认定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对田全雨存在疏于管理和监督的过失。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对田全雨、高云疏于监督和管理是造成本案多名受害人被诈骗的主要原因,故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对上述客户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客户轻信田全雨的虚假承诺,一味追逐高息回报导致被诈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上述客户应自行承担损失。”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表示,本案如法院支持上述客户的诉求会产生远超“南京彭宇案”的社会危害性。

对此,本案多名受害人表示,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因自身管理存在漏洞,对保险业务员授权过度且缺乏监管,对行业禁令几年间置若罔闻,对老客户不能尽到有效提示,导致客户因信赖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而遭受诈骗。即便是田全雨和高云已受到刑事处罚,中国人寿济南市分公司也不能免除对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漠视客户损失而不顾,会引发社会道德沦丧,致使保险行业最终乱象丛生、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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