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存益因瑣事糾紛即持刀捅刺無辜的陳某母親,以爲陳某母親已經死亡,出於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的動機,在劫取車輛後至交通要道、超市及飯店門口等公共場所駕車衝撞、劫取財物、持刀砍劈、焚燒財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系列行爲,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導致3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和大量財產損失的特別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出庭檢察員提出王存益在小區門口劫取車輛後實施的一系列行爲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的意見成立,予以採信。

原標題:寧波持刀駕車傷人致3死11傷案二審宣判:駁回被告人上訴

中新網4月22日電 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消息,王存益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2日二審宣判:判決駁回王存益的上訴,撤銷原審判決對王存益所犯搶劫罪的量刑,維持判決的其餘部分;王存益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將對上訴人王存益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案情回顧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與陳某等人在寧波市北侖區飲酒、娛樂,發生爭執而磕破額頭,隨後被送回家中。當晚18時許,王存益在家中發現自己額頭有傷,頓生報復之念,遂到小區門口好又多超市購買兩把水果刀至陳某家。見陳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陳某母親胸部、背部,致其重傷。誤以爲已將陳某母親殺死,王存益遂生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的惡念,在小區門口搶劫車輛後,駕車到多個現場實施了撞擊他人、持刀砍殺、搶開車輛、劫財丟棄、砍劈車輛等一系列犯罪行爲,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及鉅額財產損失的極其嚴重的犯罪後果。該院依法審理後,以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存益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王存益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法庭根據檢方申請當庭補充播放了部分重要視聽資料,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法庭辯論。

賈宇代表檢察機關發表出庭意見,認爲一審判決認定王存益犯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罪行極其嚴重,一審判決數罪併罰,依法判處其死刑,量刑適當,罰當其罪。在部分行爲的定性和量刑方面,被告人在垛子嶺隧道附近實施的劫財丟棄行爲認定爲搶劫罪屬定性不當,依法應認定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組成部分,建議對一審判決中搶劫罪的量刑依法改判。

辯方認爲,王存益沒有殺害陳某母親的故意,其捅刺行爲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案發當晚,王存益駕駛所劫的第一輛轎車在道路上撞擊騎電瓶車的被害人柯某某致其重型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該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王存益作案時處於病理性醉酒狀態,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受到影響,且其具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從輕改判。

合議庭評議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爲

上訴人王存益因瑣事糾紛,爲泄憤報復而持刀行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所犯該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王存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價值36700元的機動車,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但原判認定王存益在垛子嶺隧道口劫取價值56000元轎車和其他財物作爲搶劫罪的定性不當,依法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性。原判認定其搶劫數額巨大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被告人王存益在道路上駕車瘋狂撞人,持刀隨意砍殺羣衆、劫取、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存益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

王存益因瑣事糾紛即持刀捅刺無辜的陳某母親,以爲陳某母親已經死亡,出於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的動機,在劫取車輛後至交通要道、超市及飯店門口等公共場所駕車衝撞、劫取財物、持刀砍劈、焚燒財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系列行爲,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導致3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和大量財產損失的特別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王存益犯罪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均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尚不足以據此對其從輕處罰。王存益及其辯護人請求對王存益從寬處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正確,對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及民事判賠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對搶劫罪的量刑不當,應依法予以改判。

法官說法

關於原判認定被告人王存益持刀捅刺陳某母親一節的定罪問題

被告人王存益爲了報復陳某,持水果刀到陳某家中,直接朝陳某母親胸部捅刺三刀。當陳某母親問其爲什麼要捅刺時,王存益回答:“你不死,死啥人。”當陳某母親逃離時,又追至樓道口再捅刺陳背部一刀。在其判斷陳某母親已被捅死後,決定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從捅刺的部位、次數,王存益作案時與陳某母親的對話內容及判斷已將其捅死等事實看,王存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而不是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王存益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爲並造成被害人陳某母親重傷的嚴重後果,原審對該節事實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量刑並無不當。其辯護人提出對該節事實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信。出庭檢察員所提相關意見成立,予以採信。

關於被告人王存益在小區門口劫取車輛後實施的一系列行爲的定罪問題

首先,被告人王存益在小區門口劫取車輛後實施的一系列行爲能否從整體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評價。從作案動機看,被告人王存益誤認爲已將陳某母親殺死,爲了報復社會,製造更大事端,遂在小區門口劫取車輛,決定駕車沿途瘋狂作案。其在垛子嶺隧道口駕車撞擊騎電瓶車的柯某,致其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與其他車輛追尾後,王存益下車不但不賠禮道歉,還立即持刀砍殺被其追尾車輛的車主,劫取過往車輛司乘人員財物,搶開他人車輛,在超市門口停車後持劫取的菜刀砍殺羣衆,焚燒超市貨物,駕車衝撞人羣,正如王存益供稱:“反正已經殺了一個人,也不嫌多,不順眼的就砍了再說”。王存益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爲均是在王存益要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之惡念支配之下,均在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範圍之內。因此,對於被告人王存益在小區門口劫取車輛後實施的一系列行爲,均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出庭檢察員提出王存益在小區門口劫取車輛後實施的一系列行爲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的意見成立,予以採信。

其次,被告人王存益駕車撞擊柯某致死一節能否認定爲交通肇事罪。王存益駕車撞擊柯某致死是在其決定報復社會的惡念支配之下的行爲,王存益已將劫取的車輛作爲犯罪工具以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其對駕車衝撞他人並致人死亡的危害後果的發生,主觀上是積極追求而非疏忽大意或者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心態。該行爲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系過失的特徵,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該行爲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組成部分,而不能作爲交通肇事罪進行定罪量刑。故王存益辯護人稱其駕車撞擊柯某致死的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見,和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信。

再次,原判認定在垛子嶺隧道口搶開價值56000元轎車和劫取財物行爲以搶劫罪定性是否準確。王存益在垛子嶺隧道口實施的暴力劫取車輛和其他財物的行爲並非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王存益劫取被害人黃某1500元現金後將錢拋灑,其自稱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爲以前沒有搶過錢,想借機體驗一下搶錢的感覺;其在該處先後持刀威脅四輛轎車車主,成功搶開祝某的車後,沒開幾米就又下車去搶開段某的車,之後又去搶開黃某的車,搶開黃某的車後又堵截魯某的車,劫取魯某香菸、手機,這一系列行爲反映出其主觀目的並非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純粹是製造事端危害社會。故辯護人、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判對王存益在垛子嶺隧道口搶開車輛和劫取財物的行爲定性爲搶劫罪不當,應予糾正的意見,予以採信。

第四,王存益在隧道西口撞擊柯某致死,在隧道附近持刀捅傷石某和周某,而後到超市、飯店等砍殺羣衆、砍劈車輛、駕車衝撞人羣是一個連續行爲,都是在製造事端報復社會動機支配下,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進行侵害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爲。從王存益作案動機、行爲表現、危害程度看,王存益的行爲不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故辯護人提出王存益在垛子嶺隧道口實施的暴力劫取車輛和其他財物的行爲以及其他持刀砍劈他人致人輕傷的行爲應當定性爲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的行爲應當定性爲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信。

關於王存益飲酒的事實是否影響其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

首先,王存益是否屬於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又稱特發性酒中毒,指所飲不足以使一般人發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現明顯的行爲和心理改變,出現不成比例的極度興奮,帶有攻擊和暴力的特徵,並常有被害觀念。王存益供述其十分好酒,只要有機會喝酒都會參加,平時在家幾乎每天都要喝酒。相關證人證言證實王存益平時經常會和朋友一起喝酒,案發當日中午王存益大量飲酒後還於下午至KTV大量飲酒。故王存益即使醉酒,其醉酒也不符合病理性醉酒特徵。

其次,醉酒後犯罪是否可以從寬處罰。王存益喝酒系其主動所爲,在刑法理論上屬於原因自由行爲,對自己醉酒後實施的行爲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醉酒不能成爲從寬處罰的理由。

再次,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否減弱。從作案動機看,持刀捅刺陳某母親是爲了報復陳召,劫取車輛後瘋狂作案是其以爲將陳某母親捅死了,反正已經殺了一個人,也不嫌多,就是要報復社會,故意駕車往人員密集處衝撞,意圖製造更大事端。從購買作案工具過程看,王存益進入超市尋找刀具到選中兩把水果刀,僅50秒,並準確選取兩張紙幣付款,反映出王存益購買作案工具時意識清晰。從侵害對象的選擇上看,不傷害朋友和熟人,如不傷害趕到垛子嶺隧道口去阻止其行兇的朋友王某,在認出熟人被害人鄭某後也沒有繼續砍擊。從作案後的表現看,王存益作案後企圖自殺,投案自首前給前妻等人打電話,表示道歉。因此,從王存益作案動機、準備作案工具、選擇作案對象、作案後表現等情況看,其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完整的,並沒有減弱。其辯護人提出王存益可能系病理性醉酒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削弱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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