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1月12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在會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孫梅君介紹,條例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爲的懲罰,如增設“處罰到人”制度、最高可處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年收入10倍罰款。

一是嚴控源頭風險。條例增設了農業投入品風險評估制度,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強化了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以及進口商的責任義務,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二是嚴查摻雜摻假。條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制定非標物質的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爲嚴格監管執法提供依據,這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

三是嚴格“處罰到人”。過去,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一般只是對企業進行處罰,震懾作用不強。條例規定,對故意違法、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爲,除了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還要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最高可處其上年度從企業所獲收入的10倍;

四是嚴懲失信失德。條例明確要求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目的就是通過強化信用懲戒,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五是嚴打惡意違法。條例從違法行爲的貨值金額、持續時間、損害後果、主觀惡意等方面列舉“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確要求對“情節嚴重”者從重從嚴處罰。

條例還針對具體問題提出了明確監管舉措,如禁止利用會議、講座、健康諮詢等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對特殊食品檢驗、銷售、標籤說明書、廣告等管理作出規定;禁止發佈沒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明晰了進口商對境外出口商和生產企業審覈的內容等。爲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效能,提出建設食品安全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對企業內部舉報人給予重獎;制定並公佈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質名錄、補充檢驗方法等。

吉林日報全媒體 編輯:趙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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