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2日訊 據深交所網站消息,深交所發佈關於對福建納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志江的監管函。

2018年8月2日,納川股份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陳志江作爲納川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且不高於1億元。

2019年1月7日納川股份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計劃變更的公告》陳志江原增持計劃實施期限變更爲自2019年8月1日起6個月內,上述事項經納川股份第四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和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2020年2月4日,納川股份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完成增持計劃的公告》,截至實施期限屆滿陳志江實際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額0元,未實施相應的增持計劃。

陳志江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1條、第11.11.1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4條的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1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及的事項準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4條: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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