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男)和廖某(女)經人介紹相識並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就出現了裂痕,但爲了孩子兩人雖然沒有離婚但一直分居廖某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罰,李某以此爲由向法院提出離婚。庭審中,雙方對離婚及財產處理均無異議,孩子由李某撫養廖某沒有意見,但李某以廖某行爲不檢、錢不乾淨爲由不準廖某支付撫養費,廖某對此反應強烈。她認爲,李某此舉侮辱了她的人格,同時侵犯了她作爲母親的權利,向法院要求由自己每月支付給孩子2000元撫養費。河南振豫律師案情分析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既是義務也是權利,離婚後,撫養子女一方不得以自己撫養子女爲由剝奪另一方行使撫養的權利,廖某要求支付撫養費是其作爲母親的合法權利,雙方離婚後,廖某仍然有權每月支付給兒子撫養費來盡母親對兒子的撫養義務。劉某不得拒絕廖某支付給孩子撫養費。

撫養子女一方不得以自己撫養子女爲由剝奪另一方行使撫養的權利,被告要求支付撫養費是其作爲母親的合法權利,雙方離婚後,其有權向子女支付撫養費來履行其撫養義務,原告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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