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切實維護人民羣衆“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此外,第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切實維護人民羣衆“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其中第5條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定了!故意高空拋物,或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此外,第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

第12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意見還指出,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作爲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定了!故意高空拋物,或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今年9月,洛報融媒曾推出關注“頭頂上的安全”系列報道,曝光了洛陽發生的幾起典型高空拋物案件,並介紹了一些小區防治高空拋物的經驗。其中提到,西工區貴隆園小區爲抓拍住戶高空拋物,留存證據,在每棟居民樓前都安裝了仰拍攝像頭,效果明顯。(洛報融媒記者牛鵬遠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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