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对“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理解,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说,在这种男方劈腿的情况下,在一起九年的女朋友无法以男女朋友的关系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原标题:周扬青怒斥罗志祥劈腿,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问法网小编获悉,罗志祥前女友周扬青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发微博称自己与罗志祥已经分手一段时间,分手的起因是意外发现罗志祥还有另一部专门用来撩妹的手机,自己不在的每一天,罗志祥都会约不同的女生来家里,去到每一个城市,也都会约女生到酒店,并且与旗下的女艺人和化妆师都保持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还会经常举行“多人运动”...这九年的青春最后没有结果,感谢这些年彼此的陪伴!那么,在这种男方劈腿的情况下,在一起九年的女朋友能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么?

青春损失费目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格意义上讲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务过程中,经常有女孩子因为被分手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以补偿自己这么多年陪伴男方所逝去的青春,但其实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持。我们对“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理解,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以说,在这种男方劈腿的情况下,在一起九年的女朋友无法以男女朋友的关系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问法网律师认为,青春尽管很宝贵,但是终究会慢慢流逝,在青春里经历过的事情尽管会有些许悲伤,但是毕竟也有曾经的美好,希望大家的恋情都圆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