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忠寶獲刑14年、於水清被提起公訴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田忠寶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宣判

11月13日,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田忠寶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進行宣判。

田忠寶獲刑14年、於水清被提起公訴

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田忠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6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70萬元。被告人田忠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已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處理。被告人田忠寶表示服判,不上訴。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

依法決定對於水清

涉嫌挪用公款、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原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兼董事會祕書於水清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由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賽罕區人民檢察院向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於水清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於水清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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