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記者 於英傑)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通報,2018年7月20日,經鹽城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海平受賄案,認定被告人王海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海平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海平利用擔任淮安市清河區區長、中共淮安市清河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拆遷、項目開發、股權轉讓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178.25萬元。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海平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王海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