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商標之爭再次引發輿論熱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的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這意味着喬丹商標侵權系列行政訴訟案基本塵埃落定,喬丹在持續8年的商標爭奪戰中取得實質性勝利。輿論認爲,該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和終審,最高法最終判決重新裁定“喬丹及圖”商標,在知識產權糾紛處理中具有範本意義。

喬丹與喬丹體育的商標之爭

2000年,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正式改名爲“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作爲國內知名度較高的體育用品企業,喬丹體育擁有“喬丹”“QIAODAN”等多個註冊商標,此外還申請註冊了與喬丹兩個孩子姓名相同的“傑弗裏·喬丹”和“馬庫斯·喬丹”商標。

2012年,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但被駁回。不服裁決,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商評委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判決維持裁定,後喬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不服二審判決,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事情在2016年12月出現轉機,最高法就喬丹提出再審的部分商標案進行宣判,認定喬丹對爭議商標標識“喬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權,因此撤銷了之前的裁定。

案件體現知識產權訴訟的複雜性

最高法判決撤銷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註冊商標的消息一出,迅速在網上引發熱議。截至4月17日,微博話題#喬丹體育未損害喬丹肖像權#閱讀量達7783.9萬次,討論量達4310次。

4月8日,喬丹體育發佈聲明稱,依據法院裁決,喬丹體育註冊時間超過5年的74件商標已取得勝訴。此次判決的商標系註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組合商標,該判決不會影響公司現有商標的正常使用,也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構成影響。之所以這樣說,一定程度上是因爲其核心商標未受影響,法院未認定喬丹體育損害喬丹肖像權。

判決爲何不認定喬丹體育損害喬丹肖像權?不少民衆對此表達了困惑。對此,最高法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爭議商標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並未包含任何與再審申請人有關的個人特徵。所對應的動作本身並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該標識不具有可識別性。

簡而言之,商標中的形象並不單一地指向喬丹本人,雖然喬丹的經典動作爲民衆熟知,但由於不具有可識別性,因此無法認定喬丹體育損害喬丹肖像權。輿論認爲,這一定程度上與知識產權訴訟的複雜性有關,雖然在肖像權侵權認定上存在困難,但這些商標仍存在涉嫌侵權的風險。

用判決傳遞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態度

澎湃新聞發文指出,對“商標碰瓷”行爲過度寬容,顯然不利於保護知識產權,也會給我國以知識產權爲核心的產業轉型帶來損失。最高法關於喬丹商標侵權系列行政訴訟案的終審判決,體現了司法部門對知識產權的切實保護。我們應該形成的共識是,侵權就是侵權,耍小聰明“傍名牌”不會有出路。

在強調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輿論認爲,對於註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的商標,不能輕率地予以撤銷,實踐中對不同的情況要注重區分,防止不正當地過度地“維權”。

根據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等,但在先權利人應當在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之內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商標無效申請,這在喬丹體育的聲明中也有體現。因此,相關權利人在發現自己被侵權後,要主動及時維權,不能“躺在權利上睡覺”,否則可能因維權較遲而處於不利地位。

(作者:人民網輿情數據中心特約輿情分析師 陸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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