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人物遊芳芳報道

12月2日晚,湖南沅江泗湖山鎮一名12歲的六年級男生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過嚴,被打後心生怨恨,持刀將自己的親生母親殺害在家中。

時隔四日,當地教育局稱,吳某康因未滿14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被警方釋放,交由家長接回監管。有同學家長擔心悲劇再次發生、對吳某康返校讀書提出反對。

12月12日晚間消息,紅網報道稱,吳某康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因其未滿14週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暫時對吳某康採取下列教育管束措施:由其監護人及公安、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並進行心理疏導、法制輔導、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將根據吳某康教育轉化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採取進一步教育管束措施。

男孩弒母后被釋放,暫由相關部門管束,學者稱需專業人員參與支持

弒母后被釋放 學生家長反對弒母男孩返校

​ 此前,吳某的一位親屬向每日人物表示,“吳某康現在與其父親、爺爺、奶奶以及兩歲的弟弟在一起。”目前,吳某康與其家人一家五口住在鎮上的賓館裏,住店的錢也是親戚朋友湊出來的。

談及吳某康現在的狀態時,“他什麼都不懂,孩子嘛。”該親屬如此表示。

該親屬向每日人物提供一份由吳某康父親寫的《家庭情況說明》。其中吳某康父親自述,其無法同時負擔在外賺錢和在家照顧生病的父母、幼小的孩子,家庭處於岌岌可危的狀態,同時還表示,“懇請政府幫忙,幫我將這個犯了天大錯誤而不自知的小孩管教起來。”

那吳某在這樣的家庭情況下,如果父母或監護人不具管教的能力或條件,可否交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17條亦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針對上述問題,研究未成年人司法的北京師範大學法學教授宋英輝對每日人物表示,是交由父母或監護人管教,還是交由政府收容教養,要依據“危害行爲後果嚴重性、心理偏差嚴重程度、家庭監護的情況條件、監管條件、未成年人社會危險性”作綜合評估。

宋英輝稱,由於收容教養的程序、方式方法、場所、負責收容教養的人員、專業素質都不太明確,導致收容教養在實踐中其實適用情況很少,其本來是一個教育矯治非常好的措施,但目前沒有被充分用起來。

另一方面他也指出,“未成年人出現問題通常是家庭監護不當或者是監護能力不足,長期這種狀況導致未成年人心理行爲偏差最後實施危害社會行爲,所以多數案件中交給父母或監護人管教實際上效果不太好”。

據瞭解,目前,未滿14週歲的吳某康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由當地相關部門暫時對其教育管束措施。

關於青少年違法犯罪後的行爲矯正問題,宋英輝教授建議,“儘早的建立起一套對不良行爲、違法行爲、還有觸犯刑法行爲的這種分級干預的體系。只要出現這種不良行爲就開始干預,這樣可以避免後面實施更嚴重的危害行爲,更好地保護每一個社會成員。

他同時強調,這種教育矯治的措施,一定要有專業的人員參與進行。由於未成年的心理、行爲偏差往往是經歷很長的時間才形成的,所以對其教育矯治也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完成。這需要青年司法社工的專業參與。

鑑於吳某康釋放後仍存在社會危險性,有網友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時間較早,現在的孩子較爲早熟,法律能否與時俱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宋英輝教授對此解釋稱,“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主要是情緒控制和行爲控制出了問題,目前根據腦神經科學、生物學、心理學等學科的一些研究表明,雖然現在孩子身體發育較早,但是他的大腦卻沒有跟身體一起同步發育,未成年人的大腦新皮層發育尚不成熟,情緒控制和行爲控制能力不足,因此,現在孩子身體發育越早,信息獲取的越多,他面臨的風險更大。”

而對網上關於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宋英輝教授回應,“各國的實踐和科學研究證明,用刑法的方式處理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只會增加他的重新犯罪率,這樣一來,社會需要付出的後續成本更高,會有更多受害者。各國未成年人的司法系統和成人的司法系統之所以分開,就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大腦發育不成熟,缺乏情緒控制和行爲控制能力。”

對於吳某康來說,“現在正是積累知識,學習技能的階段,一定不能中斷這個過程,否則將來重新犯罪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會很大。因而,需要社會以專業方式幫助他使其迴歸正常社會化的過程。”宋英輝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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