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证据,是每一位检察官都必须“火眼金睛”的时刻。

一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提到“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碎裂”这样的专业术语,却被检察官揪出来认真研究一番,咨询专业人士、查阅相关资料,最终还原了被害人致伤的过程,还成功追诉了一名漏犯。

这句专业术语到底留下了什么线索呢?检察官又是如何做到的呢?且听正义君慢慢分解。

每个案子都是一串故事,理清这些事情的来龙去脉,是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

40岁中年女子赵瑜,是山东省肥城市一名普通的矿工家属。在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中,赵瑜失去了自己的丈夫和姐夫。

好在自己的娘家嫂子张岚,一直帮着她跑前跑后,忙东忙西。婆婆家那边也有“帮手”——妯娌钱红,也陪着婆婆处理车祸的事情。但是因为赔偿金的分割问题,赵瑜与婆婆家一直争执不下,闹得不可开交,矛盾爆发在即——

去年1月20日上午,双方来到肥城市人民法院协商赔偿款分配的事,火药味十足。一言不合,嫂子张岚先沉不住气了,开始情绪激动地撕扯妯娌钱红。张岚一边用手拉扯,一边拿包打砸,与此同时,赵瑜从一旁踢踹了钱红的右腿。钱红倒地,当场受伤。

发案的整个过程,都被法院的监控录像全部记录了下来。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红右膝前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公安机关据此对赵瑜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以上的损伤后果,本案中就是被害人右膝部的损伤。虽然张岚和赵瑜一块打了被害人,可是导致这个轻伤后果的最直接原因,是赵瑜的那一脚踢踹。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岚的拉扯、打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是不能追究张岚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厮打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岚的厮打行为与被害人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要认定共同犯罪还是有难度的。因此,公安机关只移送审查起诉了赵瑜一个人。

2017年8月,赵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肥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打我的人除了赵瑜还有张岚,你们只抓了赵瑜。”

审查过程中,钱红向办案检察官反映了这个问题。

究竟是不是共同犯罪,得拿出一个确切的依据来,这样才能让案件有一个圆满的解决。面对被害人的疑惑,检察官没有急于解释,只是告诉被害人:“等事情调查清楚了,一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紧接着,办案检察官首先列明了需要补充证据的内容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人员也很重视这个案子,针对钱红的受伤情况,对相关证据材料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经过补充侦查,被害人钱红除了右膝部的损伤之外,其他部位的伤情都没有达到轻伤以上。

“张岚的拉扯、打砸行为与被害人右膝部损伤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检察官的疑问把案件又再一次拉回到了原点。

得益于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在集体研究这个案件时,还邀请了法医一同参与讨论。

“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碎裂……”就鉴定书里这个损伤的形成方式,法医只提供了一个专业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半月板紧粘合在关节面上,在诸多韧带的保护下,不会发生移动,是不容易受伤的。但当膝关节处在‘半屈曲’时,如果受到外力作用内翻或外翻,关节就会对半月板形成研磨力,从而导致半月板的损伤,同时还会造成前交叉韧带的损伤。”

“半屈曲?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正常站立,那种程度的踢踹不会导致这么严重的损伤。”在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后,检察官眼前一亮,意识到案件有了新的突破。

通过反复回放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检察官发现:在厮打过程中,由于张岚一直拉扯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站立,处于一种“半蹲”的姿势。视频中,在被赵瑜踢踹时,被害人的右膝关节就是处在“半屈曲”的状态。由此可以确定,张岚的拉扯厮打行为与赵瑜的踢踹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后果,属于共同犯罪。

张岚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肥城市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岚依法进行追诉。

检察官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又专门查阅了医学方面的有关资料,针对出庭预案中的专业性证据作了充分地准备。

庭审中,检察官有理有据地分析了被害人的受伤过程,提出张岚、赵瑜二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后果,此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肥城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岚、赵瑜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后果,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张岚、赵瑜也与钱红达成民事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让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来源: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文字:张 芳 孟令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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