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證據,是每一位檢察官都必須“火眼金睛”的時刻。

一份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裏提到“右膝前交叉韌帶斷裂,右膝外側半月板碎裂”這樣的專業術語,卻被檢察官揪出來認真研究一番,諮詢專業人士、查閱相關資料,最終還原了被害人致傷的過程,還成功追訴了一名漏犯。

這句專業術語到底留下了什麼線索呢?檢察官又是如何做到的呢?且聽正義君慢慢分解。

每個案子都是一串故事,理清這些事情的來龍去脈,是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礎。

40歲中年女子趙瑜,是山東省肥城市一名普通的礦工家屬。在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中,趙瑜失去了自己的丈夫和姐夫。

好在自己的孃家嫂子張嵐,一直幫着她跑前跑後,忙東忙西。婆婆家那邊也有“幫手”——妯娌錢紅,也陪着婆婆處理車禍的事情。但是因爲賠償金的分割問題,趙瑜與婆婆家一直爭執不下,鬧得不可開交,矛盾爆發在即——

去年1月20日上午,雙方來到肥城市人民法院協商賠償款分配的事,火藥味十足。一言不合,嫂子張嵐先沉不住氣了,開始情緒激動地撕扯妯娌錢紅。張嵐一邊用手拉扯,一邊拿包打砸,與此同時,趙瑜從一旁踢踹了錢紅的右腿。錢紅倒地,當場受傷。

發案的整個過程,都被法院的監控錄像全部記錄了下來。後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錢紅右膝前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公安機關據此對趙瑜立案。

公安機關認爲,故意傷害罪要求輕傷以上的損傷後果,本案中就是被害人右膝部的損傷。雖然張嵐和趙瑜一塊打了被害人,可是導致這個輕傷後果的最直接原因,是趙瑜的那一腳踢踹。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嵐的拉扯、打砸行爲給被害人造成了輕傷以上的損害後果,是不能追究張嵐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廝打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張嵐的廝打行爲與被害人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要認定共同犯罪還是有難度的。因此,公安機關只移送審查起訴了趙瑜一個人。

2017年8月,趙瑜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移送肥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打我的人除了趙瑜還有張嵐,你們只抓了趙瑜。”

審查過程中,錢紅向辦案檢察官反映了這個問題。

究竟是不是共同犯罪,得拿出一個確切的依據來,這樣才能讓案件有一個圓滿的解決。面對被害人的疑惑,檢察官沒有急於解釋,只是告訴被害人:“等事情調查清楚了,一定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緊接着,辦案檢察官首先列明瞭需要補充證據的內容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偵查人員也很重視這個案子,針對錢紅的受傷情況,對相關證據材料又進行了一系列的補充。經過補充偵查,被害人錢紅除了右膝部的損傷之外,其他部位的傷情都沒有達到輕傷以上。

“張嵐的拉扯、打砸行爲與被害人右膝部損傷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呢?”

檢察官的疑問把案件又再一次拉回到了原點。

得益於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公訴部門的檢察官在集體研究這個案件時,還邀請了法醫一同參與討論。

“右膝前交叉韌帶斷裂,右膝外側半月板碎裂……”就鑑定書裏這個損傷的形成方式,法醫只提供了一個專業的解釋:“一般情況下,半月板緊粘合在關節面上,在諸多韌帶的保護下,不會發生移動,是不容易受傷的。但當膝關節處在‘半屈曲’時,如果受到外力作用內翻或外翻,關節就會對半月板形成研磨力,從而導致半月板的損傷,同時還會造成前交叉韌帶的損傷。”

“半屈曲?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正常站立,那種程度的踢踹不會導致這麼嚴重的損傷。”在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後,檢察官眼前一亮,意識到案件有了新的突破。

通過反覆回放案發時的監控錄像,檢察官發現:在廝打過程中,由於張嵐一直拉扯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無法正常站立,處於一種“半蹲”的姿勢。視頻中,在被趙瑜踢踹時,被害人的右膝關節就是處在“半屈曲”的狀態。由此可以確定,張嵐的拉扯廝打行爲與趙瑜的踢踹行爲共同作用導致了被害人的輕傷後果,屬於共同犯罪。

張嵐的行爲與被害人的傷害結果之間有物理上的因果關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在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肥城市檢察院決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張嵐依法進行追訴。

檢察官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礎上,又專門查閱了醫學方面的有關資料,針對出庭預案中的專業性證據作了充分地準備。

庭審中,檢察官有理有據地分析了被害人的受傷過程,提出張嵐、趙瑜二人共同導致了被害人的輕傷後果,此二人的行爲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日前,肥城市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張嵐、趙瑜共同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後果,二人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時,張嵐、趙瑜也與錢紅達成民事調解,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讓案件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來源: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衆號

(文中涉案人員均爲化名)

文字:張 芳 孟令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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