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高院二审公开审理了被告朱晓东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庭审过程中,朱晓东的自首行为是否能获得“从轻处罚”,是法庭争论的焦点。

焦点一: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朱晓东辩护律师:是否悔罪应以自首后行为判定

朱晓东的辩护律师认为,法庭应考虑朱晓东的自首情节,对其进行从轻处罚。被告律师认为,与其他杀人犯不同,杀妻者背负着更强烈的心理负担,面临着丈夫、女婿等社会身份的毁灭。因而,许多杀妻者会选择自杀。朱晓东在杀妻后,即准备自杀。因此才会有大肆挥霍钱财、和多名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等行为。

在自杀未遂后,朱晓东决定自首。其行为即发生改变。他充分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对犯罪细节供认不讳,有悔罪的表现。朱晓东辩护律师认为,应以其到案后表现,而非犯罪后表现,判定朱晓东的悔罪态度。

公诉人:朱晓东到案不及时,悔罪不真诚

本案公诉人认为,朱晓东所犯的罪行是故意杀人罪。该罪行属于重罪。按照法律精神,重罪就应重判。至于朱晓东的自首行为,考虑其案发后冰箱藏尸、大肆挥霍钱财,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等行为,其做法已触犯人伦底线。公诉人认为:朱晓东的自首行为到案不及时,悔罪不真诚,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应维持原判。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不接受道歉

被害人及其家属代理律师认为,朱晓东在笔录期间,一直隐瞒其妻子的死亡时间,直至一审庭审现场,才予以承认。在二审期间,朱晓东始终对关键问题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这样的态度,不是悔罪的表现。代理律师认为,朱晓东的行为更像是为了通过自首,“给自己谋一条活路”。

在庭审现场,朱晓东辩护律师代朱晓东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杨俪萍及其家属道歉,杨俪萍方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不接受道歉。

冰箱藏尸案二审直击:朱晓东律师推断杨俪萍自杀倾向,公诉人以案发后表现不认可朱晓东悔罪

原告代理律师律师樊颙接受媒体采访

焦点二:被告提交新证据并称《死亡解剖台》系杨俪萍所买

本次庭审中,被告律师对杨俪萍生前所发微博进行整理,以此作为新的证据提交法庭,其推断杨俪萍“消极对待人生”,有自杀倾向。

被告律师通过对杨俪萍微博的整理推断,杨俪萍生前喜欢凶杀类的电影节目,这是她的个人爱好。此外,杨俪萍生前使用微博转发烧炭自杀的微博,以及朱晓东对二人生活的描述(如朱晓东称,杨俪萍曾在恋爱期间,威胁过朱晓东其要自杀),推定杨俪萍是一个表面温柔,内心激烈的女性,其有可能在和朱晓东的激烈争吵中,因对立情绪、以及自杀倾向,放弃了挣扎。

此外,被告方在法庭上表示,《死亡解剖台》等书籍实际由杨俪萍购买,而辞职行为是由杨俪萍和朱晓东两人共同计划的。朱晓东在庭上称,以即将到香港升职为由让杨俪萍辞职,是其与杨俪萍共同想出来的借口。理由为杨俪萍作为小学老师,如果没有很急的理由,无法在开学期间迅速辞职。朱晓东遂与杨俪萍共同想出了这个借口。为此被告律师也以杨俪萍曾在微博中抱怨薪资问题,作为佐证。

公诉人认为,

以上说法无从证实。公诉人指出,杨俪萍在辞职后,曾在微博上对朱晓东将到香港升职的行为进行炫耀,并告知同事,从香港返回后,将补办婚宴。公诉人认为,如果杨俪萍已知朱晓东升职为假象,以上举动并不合理。但由于杨俪萍已经去世,事情真相如何,无从分辨。

原告代理律师也对“自杀倾向”的说法进行了激烈的反驳,认为这是被告律师在牵强附会,并不构成因果联系,并表示被告律师说法是对死者极大的不尊重。由于用词过激,法官曾两次打断,要求代理律师不要对辩护律师进行人格上抨击。

此外,公诉人与原告律师当庭驳斥,认为被告律师所提出的证据有效性、合法性存疑。原告律师指出,杨俪萍喜欢多种类型的电影,她微博里推荐的电影有几十部,包括动画片、演唱会视频等,这不能证明杨俪萍对凶杀类电影有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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