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招商引資的天然氣輸配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車禍身亡,原股東及繼承人遂委託原法定代表人妻姐管理該公司。然而,被引入的管理者隨後通過運作,將原項目公司的相關資產轉至其新成立的公司。 ”

  “發現項目及資產被侵佔後,我們緊急採取了一系列維權手段,並且引發了多場訴訟。”近日,上述天然氣輸配項目原公司代表劉昌成告訴記者。

  >>劉昌成對着一大堆判決書不知所措。 王琪鈞 / 攝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立新認爲,該案在案涉爭議焦點即天然氣管網設施的權屬問題上,完全不顧事實,做出了錯誤的認定,因而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使理直的一方權益受到侵害,而理屈的一方當事人卻獲得非法利益。

  項目“騰挪”易主

  2000年,青海省海西州原計劃委員會推出當地一個民生工程招商引資項目——德令哈市天然氣輸配項目,吸引了諸多投資人的目光。

  投資人劉昌君,遂根據海西州計劃委員會《關於建設德令哈天然氣輸配工程開發等項目的批覆》,由劉昌君、湯建忠等人以實物出資方式,登記註冊了註冊資本爲500萬元的青海德令哈天然氣有限公司(下稱德天公司),介入上述項目的建設及運營。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爲劉昌君,佔公司投入資本44%,劉真有佔26%,湯建忠佔10%,青海民生投資有限公司佔10%。

  此後,德天公司對德令哈天然氣輸配項目進行了前期申請、規劃、勘察設計、招投標,並與四川化建、咸陽燃工等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建設合同,組織該公司管網建設與運營。

  2001年7月31日,劉昌君及妻子管紅霞不幸車禍身亡。

  2001年8月4日,劉昌君的法定繼承人劉昌成等出具委託書,委託劉昌君的妻姐管玉霞全權處理公司一切業務及事務;8月16日,德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爲管玉霞;12月12日,德天公司的股東一欄出現了管玉霞、管玉霞的母親楊秀蘭及原青海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鄭天祿的名字。

  2002年8月14日,發現公司股權結構突然變化的劉昌成等人出具了終止委託書,終止了對管玉霞的委託,並要求管玉霞交回公司公章及管理權。

  然而,此時的管玉霞卻拒絕交權,並於2003年2月以管玉霞個人的名義,舉報德天公司原股東虛假出資。由此,德令哈市工商局吊銷了德天公司營業執照。而此前的2002年6月,由德天公司運作的德令哈天然氣輸配管網工程已經竣工,並於同年9月開始運營。

  德天公司被吊銷執照後,該公司天然氣建設資產及經營權卻一直被管玉霞佔有。2003年7月,管玉霞與楊秀蘭、鄭天祿、馬軍等人成立了德令哈正和天然氣有限公司(下稱正和公司),用於繼續建設運營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氣輸配工程。

  隨後,正和公司向海西州德令哈市政府出具承諾函及保證書,承諾“對德天公司所遺留的債權債務承擔全部責任,德天公司原股東出資將在3個月內清算退出”。不過,承諾書及保證書中,並未提及上述天然氣管網工程的所有權問題,而德天公司原股東出資清算退出一事,也至今未完成。

  同期,管玉霞還以上述承諾書及保證書,獲得了德令哈市發展計劃局的“關於青海德令哈正和天然氣公司的立項批覆”,對原德天公司擁有所有權的天然氣管網建設及運營項目進行運營。

  至此,管玉霞將原德天公司的優質項目完全騰挪到了正和公司名下。

  迷霧一般的判決

  2003年,由西寧海信聯合會計事務所向德天公司股東代表出具的一份西海會審字2003第097號審計報告書顯示,截至2002年12月31日,德天公司總資產1990.2萬元,總負債1496萬元,公司所有者權益爲494.2萬元。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青海省高院)在2004年作出的一份生效判決也認定: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對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氣管網和設備的資產佔有、使用、收益。

  青海省高院與海西州中院下達的判決

  據劉昌成的說法,“管網”投入使用後每年淨收益500-1000萬元。

  爲了依法討回被侵佔的資產及利潤,2006年4月,德天公司原股東之一的劉昌成召開了臨時股東會,決定成立德天公司清算組。在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續後,德天公司清算組取得了公章,併發布公告依法進入清算程序。然而,清算組在多次聯繫管玉霞及正和公司時,遭到正和公司總經理馬某毆打驅趕,清算工作停滯不前。由此,還造成劉昌成被打致輕傷,馬某亦被判刑。

  2008年8月,德天公司清算組將涉嫌非法侵佔公司股權、財產的管玉霞等4人起訴至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海西州中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離原告公司住所,返還其侵佔原告的所有資產,返還其侵佔的全部經營利潤等,並賠償原告200萬元經濟損失。該案因證據不足,原告撤訴。

  2009年3月,德天公司再次向海西州中院提起訴訟,並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在舉證期間,德天公司代理律師因當時未找到主審法官,便以郵遞方式將證據及保全證據申請、財產查封申請、會計審計鑑定申請等提交法院,並在立案庭進行了登記。但該案主審法官以未收到相關資料爲由,拒絕採取保全措施,也未查封被告財產等。

  由此,海西州中院判決稱:德天公司在庭審中未能舉證,屬舉證不能,遂駁回德天公司清算組的訴訟請求。

  然而,該院的(2006)西民二初字第05號民事判決書中卻認定,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對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氣管網和設備的資產佔有、使用、收益。該管網的所有權仍屬於原德天公司。況且,在青海省高院出具的終審判決即(2004)青民一終字第5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對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氣管網和設備的資產佔有、使用、收益。

  2010年5月,劉昌成等不服上述判決,並上訴至青海省高院。該案開庭後,法院確定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正和公司是否非法侵佔了德天公司的全部資產;其對德令哈地區天然氣管網的經營權是否應當返還;正和公司是否應當返還侵佔的自2001年8月以來至今的全部經營利潤及利息等。

  但是該院作出的(2010)青民二終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認爲:經查,海西州中院及本院關於天然氣管網工程款的生效判決中,並未確認天然氣管網設施的所有權人,故德天公司清算組關於此節的上述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

  不過,在海西州中院及青海省高院對上述天然氣管網工程款糾紛案中,兩級法院明確載明“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對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氣管網和設備的資產佔有、使用、收益。”

  2012年,德天公司以管玉霞涉嫌職務侵佔爲由向青海省公安廳報案,隨後,該省公安廳成立專案組進行查處。然而,管玉霞職務侵佔的公司在偵查過程中成了正和公司,最後,德令哈市檢察院以決定不予起訴而告終。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出具的一份裁定書裁定,正和公司沒有天然氣管網設施的所有權,卻沒有支持德天公司的主張返還資產的訴訟請求。

  2014年,德天公司清算組不服最高法院的裁定,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法學專家:該案事實認定錯誤

  201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民監(2015)182號民事抗訴書,向最高法提出抗訴。在抗訴書中,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爲,原審判決對涉案天然氣管網設施的歸屬問題認定錯誤;原審判決以德天公司清算中未經提交證據爲由,對德天公司清算組主張正和公司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確有錯誤;原審判決就德天公司清算組主張正和公司及其股東返還自2001年8月至今的全部經營利潤和孳息的問題,舉證責任分配明顯不當。

  2016年3月15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抗3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青海省高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同年11月28日,青海省高院以不便對該案行使管轄權爲由,報請最高法對該案指定管轄。

  2018年4月13日,最高法以(2016)最高法民轄44號裁定書作出裁定,該案由最高法提審,再審期間終止對原判決的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立新認爲:德天公司成立於2000年,2002年取得了天然氣管網設施的所有權,而正和公司直至2003年才成立。成立在後的正和公司要想取得案涉天然氣管網設施的權屬,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可是,正和公司既非交付對價轉讓取得,又非通過贈與而無償獲得;如果該設施主張爲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對價且應合理,主張取得時效則德天公司一直在主張權利,所以既不構成善意取得,也不構成時效取得。因此,正和公司不會取得該設施的權屬,該設施的權屬應當屬於德天公司。

  被抗訴而再審的(2010)青民二終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在基本事實的認定上,也就是案涉爭議焦點的天然氣管網設施的權屬問題上,完全不顧事實,做出了錯誤的認定,因而導致案件的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使理直的一方權益受到侵害,而理屈的一方當事人卻獲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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