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仲裁調解書》執行之後首席仲裁員稱自己沒有簽字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沈誠)開發商和施工方因合同履行不暢,在仲裁委的調解下,達成協議,施工方依據此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完畢後,《仲裁調解書》上的首席仲裁員卻稱仲裁書的內容其並不瞭解,上面的簽名也並非本人所籤。

  昨日,記者瞭解到,法院已經給仲裁委發出司法建議函,讓其自行整改,但截至目前,該《仲裁調解書》仍未撤銷。

  依據《仲裁調解書》珠寶城被拍賣五分之二抵債

  2000年7月,營口市鎂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8645平方米的站前廣場綜合樓施工工程,也就是後來的營口珠寶城,發包給營口第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因雙方對此履行不暢,一建公司於2003年向營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鎂龍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鎂龍公司則提起反請求,要求一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005年6月,營口仲裁委員會下達《仲裁調解書》,調解書中載明,鎂龍公司與一建公司達成調解協議。

  後因鎂龍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工程款,一建公司於2006年11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調解書》。

  營口中院於2008年7月下達《民事裁定書》,將鎂龍公司開發的營口珠寶城拍賣五分之二,以4458222.08元抵債給一建公司。

  鎂龍公司請求撤銷《民事裁定書》

  鎂龍公司就此裁定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複議,要求撤銷營口中院的民事裁定書。

  2009年12月,營口市人民政府給遼寧高院的關於撤銷營口中院《民事裁定書》的意見中稱,營口珠寶城是招商項目,房屋的格局、設計都是以商城用途設計,分割拍賣影響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導致珠寶商撤場,珠寶城名存實亡,對珠寶批發產業造成嚴重影響。

  營口市人民政府認爲,仲裁調解書中,調解書的內容不健全,加深了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等。而且,調解書的內容也不合法,違反了行政強制性法規,如果開發商沒有能力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時,合同的約定將造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的推諉、損害公共利益。

  營口市人民政府表示,鑑於本案中存在的問題,營口珠寶城處於閒置狀態,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請求遼寧高院撤銷營口中院的民事裁定書,再確認一建公司與鎂龍公司的權利義務關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首席仲裁員稱《仲裁調解書》上簽名系僞造

  2012年10月,此案的首席仲裁員田某出具情況說明,稱在其出差期間,有人給其打電話,說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他先幫助處理一下,後來調解書如何形成,其並不知情,調解書上的名字字體也不是他的字體。

  2012年11月,營口中院給營口仲裁委員會的司法建議函中稱,依據仲裁調解書,法院已於2006年立案,並已將仲裁調解書的大部分條款執行完畢。但從信訪部門轉來的材料表明,仲裁調解書上的首席仲裁員簽名不是田某本人所籤,經法院審委會討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而案涉的仲裁調解書仲裁員未簽名的情況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建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自行糾正。

  《仲裁調解書》目前仍未撤銷

  2012年12月,營口仲裁委員會給法院發了對《司法建議》的覆函,稱其2005年6月製作的是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調解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且法院應被申請人的申請,已將該調解書執行完畢,如按《司法建議》的要求,糾正仲裁調解書,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法院應先行撤銷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裁定,並將房屋執行迴轉,法院應重新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的裁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定無異議,並選擇仲裁,仲裁委可以依法受理,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昨日,記者瞭解到,截至目前,《仲裁調解書》尚未撤銷。

  遼寧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宗勝認爲,就此案情況來看,營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調解書》違反法律規定,應該予以撤銷。而且,從此案的時間來看,只能是營口仲裁委員會自行撤銷該調解書,之後,再進行執行迴轉。《仲裁調解書》撤銷後,如果執行迴轉不回來,營口仲裁委員會還要對此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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