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六條 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傷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隻,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並配合公安部門將犬隻及時送交犬隻防疫、檢疫點進行檢疫。養犬人應當憑有效犬隻免疫證明按公安部門公佈的養犬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

鏟屎官們注意啦!

這裏有一條重要通知

請及時查收!

市政府下文件通知了!

《江陰市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請廣大鏟屎官們相互傳達

養狗必備神器上線

之前修訂稿出來的時候就有熱心市民建議

狗證也能在網上申辦

當時公安部門的回應是

新辦法修訂完善後

將會在“江陰公安微警務”

微信平臺設立專門的登記通道

今天小秀再次從公安部門得知

這款養狗必備神器也將於五一當日上線!

【犬衛士app】

有了它

鏟屎官們給自家狗娃子

辦“戶口”“身份證”方便多啦!

實現網上不見面辦理養犬證

單位養犬需要前往辦證點進行登記,需要審覈以下材料:

1、單位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2、養犬具體責任人身份證、外地來江陰市員居住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4、養犬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5、單位養犬場地平面圖及犬籠、犬舍示意圖;

6、與養犬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訂的養犬責任書;

7、犬隻去的合法、有效狂犬疫苗證明材料、六寸彩色犬隻側身正臉全身照;

8、公安機關需要審覈的其他材料。

實現電子犬證犬牌

具有尋犬報失功能,有助於失犬尋回。

不必再攜帶犬證,電子犬證藏在你的手機裏了。

查看實時及歷史遛狗軌跡。

具有運動項圈功能,可以趣味遛狗。

提供養犬百科知識。

提供周邊寵物服務(洗澡、醫療等)。

在線問答求助,解決養犬疑難問題。

寵圈社交,分享養犬樂趣。

違規處罰實時查看。

在線辦證,減少跑腿。

犬隻免疫信息互聯互通

犬隻免疫信息將與農業農村系統互聯互通

提醒犬主:

犬隻免疫要到農業農村部門授權的

正規免疫點免疫

科技助管

遠程執法,70米內犬隻一鍵掃描。

無需專業設備,手機便可執法掃描。

外掛式犬牌,是否辦證一目瞭然。

電子犬證更加方便查證。

關聯部門數據互通,減少審覈流程。

一牌一碼,提高簽發和管理效率。

在線申辦犬證,節省一線工作人員。

全城犬隻分佈及犬隻信息統計分析。

養犬違規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ps:市民可以關注“江陰工信”公衆號或者下載“最江陰”APP,綁定個人信息,即可查詢個人信用分及加減分原因

對於養狗的家庭來說

狗狗是非常治癒的朋友和家人

它可以是陪小朋友成長的夥伴

也可以是孤獨老人的情感寄託

但是也有很多不喜歡狗狗的人

他們可能是過敏也可能是真心害怕

又或許是某些不文明養犬行爲

讓他們感到接受無能

比如不鏟屎、不牽繩、犬隻亂吠等等

因此

作爲鏟屎官本官的小秀在此強烈呼籲

文明養犬,共創和諧社會!

《江陰市養犬管理實施辦法》(全文)

江陰市養犬管理實施辦法(全文)

向上滑動閱覽

第一條 爲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無錫市養犬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經營犬隻和對養犬活動進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軍用、警用犬類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類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對養犬活動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單位、個人(以下簡稱養犬人)自律與社會公衆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由公安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管理、農業農村、文體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海關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工作機制。

第五條 本市澄江街道範圍內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其他區域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各鎮(街道)、高新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區域,經市政府確認,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六條 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的區域,每戶限養一隻犬,盲人和肢體殘疾人每人限養一隻導盲犬或者扶助犬。

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的區域,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的具體品種,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醫院(動物醫院除外)、學校、幼兒園、療養院,以及單位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

第七條 市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在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並向社會公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本居住區設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並予以公示。

第八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國家級文物保護、危險物品存放、重要倉儲、動物表演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並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明;

(二)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負責訓養管理;

(三)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第九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獨戶居住。

第十條 對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免疫、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養犬人應當攜犬到各鎮(街道)設置的犬隻防疫、檢疫點檢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隻免疫證明。

養犬人應當憑有效犬隻免疫證明按公安部門公佈的養犬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公安部門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覈。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養犬犬牌,實行一犬一牌制。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養犬登記有效期爲一年。期滿需繼續飼養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有效的犬隻免疫證明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二條 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公安部門公佈的養犬登記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住所地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轉讓犬隻的,自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出讓人與受讓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

(三)犬隻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四)放棄所養犬隻的,應當將犬隻送犬隻留檢所,並在七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五)養犬犬牌遺失的,自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六)犬隻失蹤的,自失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醫療機構、賓館、車站候車室、金融經營場所、文化體育場館,以及設有犬隻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

(二)攜犬外出或者乘坐電梯的,應當對犬隻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牽領、懷抱,或者裝入犬袋、犬籠;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人員同意;

(四)不得在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禁遛區域和時間段內遛犬;

(五)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的區域內單位的烈性犬、大型犬應當栓養或者圈養,不得外出遛犬;

(六)不得在住宅小區的公用部位養犬;

(七)犬隻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不得虐待、遺棄犬隻;

(十)犬隻死亡的,應當將犬屍送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經濟開發區的病死動物集中收集點,由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不適用於養導盲犬的盲人和養扶助犬的肢體殘疾人。

第十四條 各類城市綠地、商店、飯店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權禁止養犬人攜犬進入,但應當設立明顯標識。

第十五條 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養犬人在場的,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養犬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養犬人未盡看管責任,致使犬隻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犬隻傷亡的,責任由養犬人自負。

提倡養犬人投保犬隻傷人險。

第十六條 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傷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隻,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並配合公安部門將犬隻及時送交犬隻防疫、檢疫點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隻,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養犬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發生動物狂犬病等疫情時,市人民政府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和危險區,並依法採取緊急防疫、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犬隻養殖、訓練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所距離居民住宅區五百米以上;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籠或者犬舍等設施,養殖場外牆高度不低於三米;

(三)配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獸醫人員。

第十八條 從事犬隻養殖、銷售、寄養、訓練、美容和診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向公安部門備案。從事犬隻診療活動的,還應當依法向農業農村部門、高新區、臨港經濟開發區申領動物診療許可證。

禁止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內設立前款規定的犬隻經營場所。

第十九條 犬隻診療或保健服務機構,應當將死亡犬或者犬隻摘除的組織、器官及診療、整容的廢棄物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條 養殖、銷售、寄養犬隻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防疫工作,並如實記錄犬隻的品種、數量和流向,接受農業農村部門和公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禁止僞造、變造、塗改、轉讓、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隻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犬類登記電子檔案,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二)犬隻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

(三)養犬登記時間、犬牌號碼;

(四)養犬登記延期、變更、註銷、備案情況,犬牌補發情況;

(五)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六)因養犬違法行爲受到行政處罰而納入個人誠信記錄情況;

(七)公安部門規定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公安部門應當定期將電子檔案的主要信息反饋給養犬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向居民、村民公佈養犬人的登記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管理的日常指導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捕殺狂犬,依法查處違法養犬等行爲。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設立犬隻留檢所,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根據需要,各鎮(街道)、高新區應在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的區域設立犬隻臨時收容點,用於臨時接納執法部門捕捉、收繳的犬隻。

犬隻留檢所負責收容傷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犬、無主犬、遺棄犬、被收繳的犬隻,接收多餘犬、死亡犬,並依法進行檢疫、防疫和無害化處理。犬隻留檢所和臨時收容點的犬隻,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處理。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犬隻收留場所,收留無主犬、遺棄犬、多餘犬。

認領、領養犬隻的,按照省物價部門覈定的標準交納飼養費。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動物診療許可(除高新區、臨港經濟開發區外)和犬類狂犬病情預防監控。指導各鎮(街道)合理設置犬隻防疫、檢疫點,爲養犬人提供服務。

高新區、臨港經濟開發區負責轄區內動物診療許可、犬隻檢疫。

各鎮(街道)負責轄區內犬隻的檢疫、免疫,對經營、養殖、寄養場所免疫情況進行監督,督促養犬人對所養犬隻進行免疫;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對轄區內經營、養殖、寄養場所及養犬人對犬屍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送檢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隻進行檢疫,依法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隻採取撲滅措施和防疫消毒,並送交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澄江街道範圍內的流動售犬、違反攜犬外出和遛犬規定,以及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爲的查處工作;捕捉市犬類重點管理區澄江街道範圍內的無主、遺棄的犬隻,送交犬隻留檢所處理。負責指導澄江街道以外的各鎮(街道)做好上述工作。

除澄江街道外的各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的流動售犬、違反攜犬外出和遛犬規定,以及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爲的查處工作;捕捉無主、遺棄的犬隻,送交犬隻留檢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隻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診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預防監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因養殖、訓練、收容、經營犬隻而造成環境污染等行爲的監管工作。

第三十條 江陰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負責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犬隻進行驗證、檢疫及出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教育、文體廣電和旅遊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應積極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的宣傳教育,調解因養犬引起的民事糾紛。

第三十三條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強化行業自律、規範養犬行爲,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有關個人和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養犬人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被公安部門收繳其犬隻、吊銷養犬登記的,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十六條 阻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不按規定或者故意拖延免疫、登記的;

(三)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爲的。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有關養犬管理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公安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江陰市犬類管理實施辦法》(澄政發〔2008〕6號)同時廢止。

文明養狗,從自身做起!

文明江陰,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編輯:Arale

信息來源:江陰公安微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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