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以,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取消了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A公司将不用承担任何对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说,A公司随意撤销采购文件的行为得不到任何惩戒。

亚利聊政采(170):投标保证金收好还是不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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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70):投标保证金收好还是不收好?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供应商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目的是约束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但是,法律对投标人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是强制的。所以,要不要提交投标保证金,决定权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手里。眼下经济下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不少地方发文要求取消投标保证金。那么,投标保证金是收好呢?还是不收好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货物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做了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三家供应商投标,评标委员会推荐A公司为中标人。采购结果送达采购人进行确认时,A公司突然提出撤销投标。这个案例让我们思考两个问题:采购人该如何确认中标人呢?投标保证金是否一定要收呢?

先聊第一个问题。由于A公司撤销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已不足三家,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

再聊第二个问题。投标保证金收好呢还是不收好呢?业界有正反两种不同的观点。主张收的认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很有必要,因为保证金可以约束投标人的行为,使其遵守承诺。案例中,如果A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投标人不足三家,本项目将不得开标。这样就可以节省开标时间,提高采购效率。A公司在采购人进行评审结果确认时才撤销投标,这种行为降低了采购效率,是不应该予以支持的。A公司是否要被列入黑名单或许有不同看法,但不予退还A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则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A公司将不用承担任何对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说,A公司随意撤销采购文件的行为得不到任何惩戒。

主张不收保证金的认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建议不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都会贴着上限走,要求投标人提交预算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如果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是1000万,以2%计算,投标保证金就是20万元。目前,预算金额高达几千万甚至几亿的项目有很多,投标保证金对大量投标的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所以,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取消了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我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有三。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其次,根据87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可以看出,87号令对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情形已经予以考虑,投标人撤销投标,承担的于己不利的后果就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果招标文件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投标人撤销投标将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这就给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留下了空间。假设案例中投标人为四家且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A公司排名第一,B公司排名第二。A公司在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阶段提出撤销投标,那么,采购人可以确认B公司中标。表面上看采购效率没受影响,但由于A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很容易诱发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非法交易,有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与公正。当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投标保证金作为一个约束机制,对投标人撤销投标的任性行为,还是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的。

第三,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帐户转出的,视为串通投标”。如果招标文件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这一规定将不再适用。

因此,我认为,投标保证金有其存在的价值,对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具有一定的作用。采购人可以在2%的上限以下,合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比例,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当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分享。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在易采通APP2.3版有问有答频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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