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份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通知》(滬房管財〔2014〕337號),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11月15日。一份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本市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滬房管規範市〔2014〕6號),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11月18日。

(原標題:上海普通住房標準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5年)

11月19日,澎湃新聞從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平臺獲悉,於2014年11月20日生效並即將到期的上海普通住房標準將繼續實施。上海普通住房標準在實際成交價格方面,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於內環線以內的低於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於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於230萬元/套。

上海普通住房標準繼續實施 有效期延長5年

11月14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發佈《關於延長部分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兩份規範性文件經評估需繼續實施,有效期予以延長5年。

一份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本市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滬房管規範市〔2014〕6號),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11月18日。

《關於調整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0日起執行,規定了上海市 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一、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於內環線以內的低於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於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於230萬元/套。

一份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通知》(滬房管財〔2014〕337號),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11月15日。

《關於對公共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通知》於2014年11月17日發佈,明確上海公共租賃住房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具體操作口徑。如:對在上海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單位租賃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經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單位租賃房)項目,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由項目所在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辦理配套費免繳手續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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