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我努学社整理出版中国近代史料,传播历史知识

作者:孙启平,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大清律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们都知道,早在鸦片战争之前,我们国家是一直保持着司法主权独立的,不论是大明朝还是大清朝,对于维护司法主权的态度都是坚决的。但是到了清朝后期,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不仅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进行割地、赔款、开辟通商口岸,还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等权利。

上海租界老照片

到了19世纪之后,外国人在中国的租界地区逐渐获得了领事裁判权,给近代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对中国传统的法律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我们可以试想,租界的设立本来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耻辱象征了,而在租界地区外国人又可以独立的行使司法权而不受所在国家法律的约束,这不就是晚清时期租界的法律制度最大特色吗?即外国人在大清朝的国土上犯了罪行清政府不能依照大清的法律进行处置,而是交由外国在华设置的领事进行审理,这实在是莫大的耻辱了。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一点是:虽然租界通常被人们称为“国中之国”,但是入住租界的外国商人和中国人仍然要遵守中国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而有一点需要知道,在当时,外国的法律其实是要比清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民主和公平、公正的。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现象,即晚清到民国时期在我国租界内部的法律是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并存的,而且外国的法律是要比当时的中国法律更加先进、更加公平公正和更加健全的,这也为后来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健全铺垫了一定的基础。我认为这可能就是晚清民国租界的法律制度的特色吧。

上海租界老照片

参考资料:

[1]李育民,中外条约关系与晚清法律的变化[J].历史研究,2015,0(2)

[2]郭曰君、吕铁贞,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透视[J].中州学刊,2013,0(3)

[3]赵燕玲,略论晚清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J],韶关学院学报,2012,33(5)

[4]蔡晓荣,西商东渐与晚清法律变革:以华洋商事诉讼为线索[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7(5)

华 兴 春 秋

小编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赵培文 杨培超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