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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公司的一員,任何人都要服從服務於上司的工作安排,並盡力完成自己所擔負的任務。可是,在公司擔任工程師職務的王某,因懷疑上司正常的工作安排是對他的刁難,或揣測上司要求其提交工作週報等是對他“找茬”,故堅持不按要求予以彙報,結果被先後警告3次。由於王某受到警告後無理狡辯且不思悔改,公司決定解除其勞動關係。雙方由此發生勞動爭議,歷經仲裁、一審、二審之後,法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領導安排工作,怎料被員工惡意揣測,拒不服從,被開除了,合理嗎

拒不回覆工作郵件口頭警告隨之而來

2005年6月13日,王某入職於一家世界500強電氣公司。2012年5月27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王某任數字能源部應用工程師。

2016年7月11日,王某的主管經理通過電子郵件要求他提供2個LV型號切換的項目進行檢查,王某未回覆。7月27日,主管經理通過電子郵件提醒王某於7月28日之前給予回覆,但王某仍未回覆。過了兩天,即7月29日,人事經理提醒王某回覆主管經理電子郵件。8月1日,王某通過電子郵件拒絕主管經理的要求。8月18日,公司以“拒絕公司分配的工作”爲由給予王某口頭警告處分,並告知王某再發生此類或其他相似不當行爲將受到書面警告或勞動合同解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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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拒絕工作安排書面警告二受處分

2016年11月7日,主管經理通過電子郵件要求王某把稻香湖項目技術澄清的內容發給主管檢查,王某未予回覆。此後第3天,主管經理又兩次要求王某提供10月31日至11月4日的工作週報,王某仍未回覆。同年11月14日,主管經理又要求王某完成螺螄灣項目技術支持,王某未予回覆;第二天,主管經理要求王某完成電廠項目投標技術支持,王某也未回覆。11月18日,王某所在技術支持團隊要求全員參加綜合素質考試。後來,其他人都參加了考試,唯獨王某未參加。2016年12月9日,公司以“不遵從與工作有關的指示”和“拒絕公司分配的工作”爲由給予王某書面警告處分,並告知其以後再發生此類或其他相似不當行爲將解除勞動合同。

認爲領導刻意打壓拒絕工作三受處分

2016年12月13日,主管經理要求王某完成產品信息收集,並告知王某很多資料並無現成,請他根據自己的經驗完成。同時,要求王某提供2017年的市場推廣計劃。王某認爲,以上工作要求是對他的打壓並予以拒絕。因此,王某又未提交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間的工作週報。隨後,給予其第三次處分。2017年1月27日,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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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明確事實確鑿員工違規應予開除

王某不服公司決定,向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撤銷公司決定,並責令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2月1日至5月31日工資10.8萬元。仲裁裁決駁回了他的全部請求。

王某不服裁決,起訴至北京市大興區法院。法院審理認爲,公司與王某已將員工手冊約定爲勞動合同的附件,員工手冊對不當行爲的種類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均進行了明確、細緻的規定。因王某未遵守員工手冊規定,故公司有權以此爲據對王某進行管理。

綜上,法院認爲公司解除王某勞動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了王某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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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有章必循違紀必糾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有權制定規章制度,且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得到公示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內部具有普遍約束力。

本案中,電氣公司與王某約定員工手冊爲勞動合同的附件,且向王某送達了員工手冊,則王某應遵守電氣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王某在電氣公司基於其兩次不當行爲,先後給予其口頭警告處分、書面警告處分,並告知其再次出現不當行爲的法律後果後,再次出現了不當行爲,電氣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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