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1月9日,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披露对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规定。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予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监罚〔2018〕23号

名称: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昌吉市乌伊西路九家沟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久文

经查,你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2017年至2018年5月,以赠送油卡和代金券的方式,向通过你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渠道购买车险的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累计金额47.8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业务和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8 0080 7764)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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