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初,有市民向記者反映,廣州市南沙區一家健身房老闆疑似“跑路”,員工被拖欠工資長達半年,會員會費難以追回。記者上網查詢該健身房信息,發現該公司全名叫“山東共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共享健身”),並找到其在大型招聘網站上發佈的招聘信息,薪酬爲8000~20000元,還重點標註了“績效獎金”、“包住宿”、“專業培訓”等吸引眼球的關鍵詞。

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跑步健身、喫營養餐等生活方式越來越流行,“馬甲線”“人魚線”成爲健身愛好者的不懈追求。在城市裏,健身愛好者會優先選擇能夠抵擋風吹日曬、設施齊全的健身房。但是,健身房老闆“跑路”等新聞時有發生,健身愛好者冷不丁被騙得暈頭轉向。4月初,有市民向記者反映,廣州市南沙區一家健身房老闆疑似“跑路”,員工被拖欠工資長達半年,會員會費難以追回。

健身房老闆疑似“跑路” 會費工資齊齊“打水漂”

健身房老闆“跑路”,會員費石沉大海,咋辦?

涉事健身房內的健身器材。受訪者供圖

據瞭解,該健身房名爲“共享健身”,位於廣州市南沙區濱海水晶灣風信子二期四樓,在2018年9月正式營業,今年4月初停止營業。當會員準備到健身房健身時,卻發現健身房大門緊鎖,旁邊貼了一則通知,表示會積極跟進會員卡退卡業務。

從該店正常營業時的裝修情況來看,這是一家看上去很正規的門店。店內裝修風格比較潮流,設有跑步機以及各種健身器材,還有多功能操作廳、動感單車室等功能區。按照課程設置,週一到週日都安排了爵士舞、急速減肥操、普拉提等課程。

據該店員工和會員反映,該健身房還開發了一個叫“樂佳城市”APP,會員可以在上面進行簽到打卡,還可以對私教課、團操課以及特訓營等進行在線預約。不過記者下載了該APP,發現特訓營等課程更新信息停留在2018年12月。

健身房老闆“跑路”,會員費石沉大海,咋辦?

“共享健身”APP課程預約宣傳介紹。受訪者供圖

記者上網查詢該健身房信息,發現該公司全名叫“山東共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共享健身”),並找到其在大型招聘網站上發佈的招聘信息,薪酬爲8000~20000元,還重點標註了“績效獎金”、“包住宿”、“專業培訓”等吸引眼球的關鍵詞。

豈料,這樣一家健身房竟在4月初突然倒閉,眼看會費可能“打水漂”,也沒有了健身去處,滿懷健身熱情的會員不知所措。

隨後,記者向該店員工瞭解情況。員工鄭小姐向記者反映,從2018年11月開始,這家健身房便拖欠員工工資。

據鄭小姐介紹,這家健身房的老闆是山東人,在山東有4家店,在南沙有1家店,每家店大概有30~40名員工。正常營業時,老闆偶爾會來廣州。該店從2018年11月開始拖欠員工工資,預售期間的20餘名員工兩三個月的提成沒發,之後還有一些員工的底薪也沒發。老闆曾經說過會處理工資和退費的事情,但是拖了很久,也沒有給個期限。健身顧問馬先生說,他從2018年8月底開始在“共享健身”工作,11月中旬辭職,被拖欠了半個月工資1900餘元,一直無法追回。

因爲工資被拖欠,員工去年底就去街道辦反映情況,但工作人員說該健身房沒有營業執照,沒有一個主體,所以沒有權利管,還需要去工商局進行投訴。鄭小姐說,街道辦工作人員幾天前曾經通知員工去籤協議,盡力幫他們跟老闆聯繫,讓老闆從山東過來廣州一趟。

建羣維權太“無力” 共同訴訟成本高

健身房老闆“跑路”,會員費石沉大海,咋辦?

“共享健身維權羣”的討論截圖。 李曉東 攝

會員A先生表示,有會員曾向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但因該健身房無證經營,會員最終被引導到派出所報案。由於該健身房有經營場所和健身器材,難以認定其爲詐騙,隨後會員被指引至工商局反映問題。

鄭小姐說,會員大概有2000名,涉案金額超百萬元。A先生表示,已經有100餘名事主登記了信息,會費大概是10萬元,平均欠每名會員會費和私教費1000餘元。他還說,很多人不參與維權,主要是維權成本高於本身價值,所以選擇放棄。就A先生個人而言,他卡內只剩兩三百元,而他付出的時間成本遠遠不止這個數。A先生是維權羣羣主,也是他組織進行共同訴訟。他覺得大家都很無助,出現問題時都不懂怎麼維權,就想幫一下大家。

目前,A先生正在蒐集會員的基本信息,其後聯名向工商局反映情況。據瞭解,會員們辦卡的時候沒有合同,也沒有發票。繳納費用的情況有點複雜,有些會員將費用給了員工,而員工沒有把錢交給公司。因爲“共享健身”沒有營業執照,是否屬於無證違法經營仍需行政部門認定。A先生說,他們整理好相關信息後,會先到工商局認定是否違法經營,然後會到稅局反映逃稅問題。拿到兩個行政部門認定回覆之後,他們就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從微信羣裏看到“共享健身”的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是“山東共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郭某斌,登記機關爲諸城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後,記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該公司信用信息,得知該公司住所在山東省濰坊市諸城市,除了郭某斌,還有一名股東郭某宇。“共享健身”則沒有相關信用信息,具體情況還需工商局認定。

據省消委會分析,近年來,羣體性消費投訴頻發,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僅2018年下半年,省消委會就受理羣體性投訴12宗,平均一個月超過2宗,涉及消費者逾千人次。而羣體性投訴多發生在健身行業等預付式消費業態中。

健身機構或“停”或“跑” 會員維權有法可依

與“共享健身”老闆疑似“跑路”類似的民事訴訟案件,在省內也不少見。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看以往案例,發現2018年楊女士訴廣州市白雲區新市樂某健身中心合同糾紛一案。

被告是於2017年1月13日經工商註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爲黃某,經營範圍爲游泳館、健身服務、射箭館場服務等。

2018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遞交了入會申請表,其上載明會員卡的類型爲挑戰卡,起止時間爲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會費爲699元。原告於當日向被告交納了年卡會費699元,並取得健身年卡及VIP金卡各一張。

被告因欠繳場地租金,於2018年7月21日停止營業,並於同年8月11日恢復營業了一段時間,其後又於同年9月3日停止營業。被告確認原告尚未使用付費的健身服務。

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爲,原告向被告交納健身年卡的入會費,被告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務,雙方形成合同關係,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停業,未能依約提供健身服務,已構成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關於“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規定,被告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的會費699元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除了原告楊女士,周女士等20餘名會員也提起了共同訴訟,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各位會員退還未提供服務的會費。

律師說法

北京天馳君泰(珠海)律師事務所孫敏律師建議,對於會員維權,如果“共享健身”是“山東共享健身”的分公司,那麼起訴的時候可以將“山東共享健身”作爲被告起訴,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這家機構捲款逃跑,涉及會員人數衆多、款項巨大,可能涉嫌詐騙的,會員最好向公安機關報案,違法犯罪人員將承擔刑事責任。如公安機關介入確認只是民事案件,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主體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會員在起訴前需提供健身卡、會員卡、轉賬憑證、收據、宣傳單、健身教練或工作人員溝通記錄、健身房照片、證人等。

市民在購買健身產品前,可以在工商局網站上查詢商事主體的設立年限、註冊資本,選擇經合法流程註冊的公司購買健身產品,選擇具有良好聲譽的開業多年的健身公司;款項必須轉進公司的對公賬戶並索取發票,並與健身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購買健身產品前,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該公司是否涉及被起訴案件,綜合評估後再確認是否消費。

員工就職前,應確認所任職公司是否是依法登記註冊的主體。在起訴前,需提供工資發放流水、工資表或工資條、工作服、工作證、入職登記表、考勤記錄、工作現場照片、報銷憑證、工作羣聊天記錄、工作審批表、同事證言等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記者 李曉東

編輯 張紫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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