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禹州涉訴車輛被查封后產生天價停車費 有車主被索要4萬元)

40000元、25880元、15000元,河南禹州市的賈先生、王先生、李先生官司了結後,前往該市順峯停車場取車時,被停車場分別索要上述價額的停車費。

他們三人因交通事故成被告,原告提請訴前財產保全,禹州市法院將車輛查封。順峯停車場的收費依據是查封之日起至解封取車時,每天收費40元,上不封頂。

被索天價停車費後,他們先找了禹州市交警大隊。交警大隊答覆稱,發生交通事故後,該隊作爲行政機關,依法將三輛車暫扣至順峯停車場內,暫扣期間產生的保管費由該隊承擔。查封之後的停車費要找法院。法院答覆稱,該院是審判機關,無需承擔停車費。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2018年,禹州市法院審理約1500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官司,其中涉及查封車輛約500輛。針對查封車輛,該市多個停車場都在按天收費。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認爲,導致此類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辦案機關程序銜接不暢,但車主不該承擔這筆停車費。

微信截圖_20191122145935.png▲11月20日,河南禹州市順峯停車場。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牛泰

費用:小車一天收40元還上不封頂

2018年4月,禹州的李先生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隨後,該市交警大隊將他的車拖到了順峯停車場。

李先生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交通事故引發了民事訴訟,今年4月官司了結,法院解除其名下汽車查封。他拿着裁定書來到順峯停車場。工作人員說,從查封到解封共計375天,每天40元,要交15000元的停車費。

李先生說,他聽到這個數字後嚇了一跳,和停車場的人爭執了起來。撥打市長熱線、找多部門反映無果後,他一度打算強行把自己的車開走。怕惹出事端,他打消了此念頭。

李先生稱,不敢來硬的,他只好找熟人幫忙。在熟人斡旋下,順峯停車場答應便宜5000元。5月4日,他交了10000元后,把車開走。

11月20日,上游新聞記者在位於禹州市交警大隊事故科院內的順峯停車場看到,停車場收費公示欄載明,轎車、吉普車的收費標準爲每小時4元,全天滿24小時40元/天;麪包車、中巴車,每小時6元,全天60元;大型客車每小時10元,全天100元。收費依據:市場調節價。

值得注意的是,公示欄免費政策中有一條爲: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

禹州市交警大隊在順峯停車場門口掛出了提示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交通事故蒐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暫扣涉案車輛,公安機關暫扣車輛的保管費由公安機關承擔,不收取當事人停車費。

微信截圖_20191122145917.png▲禹州市順峯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翻拍/上游新聞記者 牛泰

法官:建議車主找媒體曝光天價停車費

11月20日,禹州市賈先生的妻子徐女士再次來到順峯停車場取車。

賈先生的車在2014年發生交通事故,2016年車輛被法院查封,2018年官司了結,“來了不下10趟,每次都要天價停車費。”

停車場工作人員對徐女士說:“一天40元,一個月1200元,便宜點,一年10000元,2016年到2019年,總共4年,你給40000元算了。”徐女士問,能否便宜點。收費女子撥通電話,請示停車場老闆後說,給20000元可以取車。

徐女士對工作人員說,公示欄中載明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免收停車費。女子指了指,收費窗口粘貼的友情提示:法院查封車輛提車時必須帶有解封裁定和法院人陪同,方可提車。工作人員表示,停車費貴,車主不願意出,她就找法院來的人要。她保管了這麼久的車,不能免費保管。交警隊撥了錢給他們,但法院沒撥錢。

徐女士來到禹州市法院,請求向其下達解封裁定書的法官前往一同取車。法官說,停車場不該收費,他沒時間和義務陪同徐女士一同去取車。

這名法官給了徐女士兩條建議:“停車場亂搞,你找媒體來曝光;找找人,讓停車場便宜點,把車取走。”

無獨有偶,禹州市的王先生也被順峯停車場索要25880元停車費。他對上游新聞記者說,他的車借給朋友後發生了交通事故。朋友無賠償能力,他爲了賠償傷者,已借遍了親朋好友,實在無法再承擔這筆天價停車費。他想把車弄出來,去開網約車賺錢還債。但是不交錢,停車場不放車。

微信圖片_20191122155631_副本.jpg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關於一輛涉案車輛解封的執行裁定書。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牛泰

官方:正在着手修建涉案車輛停車場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造成天價停車費的主要原因是車輛因牽涉官司被法院查封。這樣一來,停放在停車場的時日很長,停車場按天來收取費用。除順峯停車場外,禹州市其他停車場也是如此。

車輛在被查封之前,均被禹州交警大隊暫扣。11月21日,該隊一名交警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交警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並督促停車場不能收取暫扣期間的停車費,他們沒有任何責任。天價停車費的問題,應該找法院出錢。

禹州市法院一位庭長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法院的財務管理規定很嚴格,沒有這項費用的支出。再者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出停車費無據可依。此外,查封之前,交警大隊已經將車暫扣在停車場內,查封也是在車管所把手續查封了,並沒有實物查封。

禹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檢查股王股長稱,停車場40/天的停車費是市場價,沒辦法定性爲亂收費。

王股長說,禹州市交警大隊和順峯停車場簽訂了協議,交警大隊每年出22萬元暫扣保管費給停車場,停車場不再收取車輛暫扣期間的停車費,“都是辦案機關,交警隊出了錢,法院爲啥不能出錢。停車場是私人企業,沒義務免費給人看車。”

禹州一位官方人士介紹,天價停車費的亂象已引起禹州市委市政府重視。目前,禹州市法院已向該政法委報告,申請費用支付給停車場。此外,該市正在着手修建一個專門停放涉案車輛的停車場。

微信截圖_20191122150046.png▲順峯停車場提示:必須帶有解封裁定和法院人陪同,方可提車。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牛泰

律師:車主不應承擔天價停車費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律師認爲,導致此類問題的因素較爲複雜,主要原因是辦案機關程序銜接不暢及停車場追逐利益。

殷清利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事故的處理,往往是此類案件必經程序,在此類行政案件辦理過程中,不管是《行政強制法》第26條第3款“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9條第3款“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第58條第2款“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的內容,均無需由當事人承擔,且不得指定停車場。但在實踐中,涉及的停車場大部分是交警一方委託的,不符合程序規定。

此外,交通事故處理後,不管是雙方啓動民事訴訟,還是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法院一般是查封、扣押車輛的登記手續,極少數是保全的車輛實物。在法院保全車輛登記手續的情形下,交警應當主動通知當事人領取相關車輛,如果沒有通知,因爲對保全的車輛手續或實物出現天價停車費問題,由交警部門承擔相應停車費用,法院不應承擔責任。

殷清利稱,停車場作爲以贏利爲目的的被委託方,在其未準確提供交警部門與其相關協議,並以此說明具體停車時間、費用支付等細節的情況下,沒有合法依據向當事人索要天價停車費用,“車主不該出天價停車費,官方不解決這個問題,車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解決。”

李琮 本文來源:上游新聞 責任編輯:李琮_B1128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