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

《禁止蒙面規例》將於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林鄭月娥強調,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等於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賦予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爲出現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其認爲合乎公衆利益的規例。近期香港的情況就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

林鄭月娥表示,之所以要訂立“反蒙面法”,是因爲過去4個月進行暴力破壞的示威者幾乎全部都是蒙面的,目的是隱藏身份,逃避刑責,因此也變得越來越肆無忌憚,訂立此法有助警方執法。

隨後有人想阻止這部法律的實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禁止政府的《禁止蒙面規例》實施,但遭到高等法院的拒絕!

香港高院拒絕就《禁蒙面法》發出臨時禁制令!這些國家也禁止蒙面,最高可判10年

那麼世界各地有哪些國家

加拿大、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都對蒙面犯罪深惡痛絕,嚴刑懲處。儘管香港反對派全力反對《反蒙面法》,但西方例子說明姑息養奸的危害,必須劍及屨及落實,讓香港與世界接軌。

香港高院拒絕就《禁蒙面法》發出臨時禁制令!這些國家也禁止蒙面,最高可判10年

暴徒蒙面犯法,令警方執法困難(大公報記者攝)

加拿大蒙面示威可囚十年

參與最近暴力示威的“泛民”人士大多反對訂立《反蒙面法》,他們強調這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是香港的特色。但他們沒有想到,最多香港人移民的加拿大,卻是全球禁止蒙面示威最嚴厲的國家,最高刑罰可以判刑十年。也就是說,如果將今天香港示威的場面搬到加拿大,這些蒙面的示威者會立刻面對坐牢十年的命運。在2010年加拿大主辦二十國峯會以及北美冰球聯盟的史丹利盃等國際活動時,出現了蒙面示威者騷亂或與警察激烈衝撞。爲此,當時執政的聯邦保守黨哈珀政府在國會提出禁止蒙面的BILL C-309法案,2013年法案三讀通過。依據該法,違例者最高可判刑十年。

美國十五州訂《反蒙面法》

在香港的非法示威遊行中,有不少蒙面者高舉美國星條旗。但殊不知,美國對於蒙面示威和公共集會,都極爲忌憚,因爲美國曆史上惡名昭彰的三K黨,就是戴上了尖尖的頭套,肆意欺凌黑人和任何敢於協助黑人的白人與亞洲人,甚至是在蒙面的掩飾下,以私刑對付,私自吊死黑人,被稱爲“祕密行刑”(lynching)。目前美國起碼有十五個州訂立了《反蒙面法》,對蒙面示威加以嚴厲處置。紐約州一八四五年就立法禁止示威者在集會上蒙面;二○一一年的“佔領華爾街”運動中,至少有五人因爲戴着蓋伊博克斯面具(Guy Fawkes)而遭到警方檢控。今年八月十六日,美國俄勒岡州出現模仿香港蒙臉黑衣人的暴亂分子,警方即刻採取鎮壓措施。一些香港示威者也許會沾沾自喜,以爲香港可以“輸出革命”,將香港的蒙面示威方式傳到美國。但面對蒙面示威的挑戰,美國國會已提出立法,要通過一項法案,規定極端主義分子示威時如果蒙臉,將處以十五年監禁。一旦通過,那些高舉美國國旗的香港暴力示威者,就會在美國面臨十五年鐵窗生涯。

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 高度警惕蒙面犯罪

香港示威今年也流行高舉英國國旗(Union Jack),一些在1997年迴歸後纔出生的香港年輕人,都在大談英國殖民時期的美好時光;殊不知英國早在幾百年以前就立法禁止蒙面示威與暴力,嚴重者可以判處死刑。這要追溯到1723年英國的“黑色法律”(Black Act),對於塗黑臉部或蒙面的犯罪行爲,加以嚴刑懲處。1823年這法律被廢除,但警方對於蒙面犯罪行爲仍然高度警惕,可以要求法院頒佈禁令。

德國是一個政府管治和法治程度相對高的國家,自1980年代起,就在集會法中明確規定,在示威抗議等公衆集會中;不能以各種面具掩飾身份,以便警察可以清楚辨認示威者。如果在集會中違法帶面具,受到警方警告後仍不取下,可以被處一年監禁。八月二十日,有來自香港的示威者在德國科隆舉行支持香港反逃犯條例活動時,就遭到警方強制要求摘下面具。

奧地利則在2002年修訂集會法,引入禁止蒙面條例。但在執行上則採取比較靈活的方式。如果示威者在完全是和平理性的集會中帶面具,並沒有威脅公共秩序和安全,警方可能對違例者網開一面,不加檢控。

瑞典的禁止蒙面法比較複雜。禁令對因宗教原因遮蓋面部者不適用,比如伊斯蘭教婦女是蒙面的,該法令不適用於她們。換句話說,任何和平理性的示威或者嘉年華慶典,都可以蒙面或者戴裝飾性面具。禁止蒙面法只適用於示威中公衆秩序受擾亂,或者有受擾亂的即時危險時。

法國於2010年七月通過禁制令,禁止穆斯林在公共場合身穿“波卡”(Burqa),九月通過《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所蒙面》,其適用範圍包括:禁止在公共領域佩戴面罩、頭盔、安全帽、罩袍等。根據法令,遮蓋面部的示威人士可以被科三萬歐元(約三萬三千美元)罰金。

法國禁止蒙面立法後經過漫長的爭議和辯論,終於在2011年四月十一日生效。2014年七月一日,歐洲人權法院終審判決法國政府禁止蒙面的法例合法。法國巴黎警察總局高級警官弗朗索瓦表示,今年一月份,禁止蒙面法修訂加嚴,非法進行蒙面示威的人,最高可處一年監禁以及最多一萬五千歐元的罰款。

香港高院拒絕就《禁蒙面法》發出臨時禁制令!這些國家也禁止蒙面,最高可判10年

香港高院拒絕就《禁蒙面法》發出臨時禁制令!這些國家也禁止蒙面,最高可判10年

香港大公報製圖

由此可見,今天香港發生的“蒙面”者暴力程度,已經嚴重超過了歐美幾乎所有要求禁止蒙面立法適用的範疇,動輒使用武力的黑衣人已陷入矛盾的困境。一方面他們打着星條旗和米字旗,要求加入美英,一方面卻又無視美歐早就推行的“禁止蒙面法”,力圖躲在各種面具下逃避警方鎖定身份的緝兇,以及承擔打砸搶的“罪責”。因而香港訂立《反蒙面法》已刻不容緩,才能力挽狂瀾。(本文摘錄自亞洲週刊10月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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