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新版公租房租賃合同發佈 四大調整哪項你最關心?

8年後,北京重新修訂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其中涉及四方面調整。11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重新修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細化了合同解除與終止條款,對承租人違規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調查等情形。此外,進一步細化了違約責任條款,對違規轉租、轉借、從事營利活動等行爲的懲戒,包括記入不良信息檔案。

8年後修訂涉及四方面調整

新的合同示範文本分爲基礎版和社會單位版兩個版本,基礎版主要適用於面向備案家庭分配的情形,社會單位版主要適用於面向人才分配和社會單位集體租賃的情形。

與2011年12月印發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試行)》相比,新的示範文本主要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調整。一是增加了合同說明、特別提示等內容,便於承租人知曉公租房相關政策,符合條件的及時申領補貼,自覺規範租賃行爲。二是增加權利義務關係和續租條款,明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時安排維修的權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三是細化合同解除與終止條款,對承租人違規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調查等情形,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保障公租房合規使用。四是進一步細化了違約責任條款,對違規轉租、轉借、從事營利活動等行爲的懲戒,包括記入不良信息檔案、五年內限制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向社會曝光違規信息、聯合懲戒等。

不得將房屋轉讓、分租、轉租、轉借

相比原合同,調整後的合同細化和規範了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合同續租、合同解除、房屋騰退及違約責任等條款,簡化了合同附件。

其中明確,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房屋居住用途、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將房屋轉讓、分租、轉租、轉借他人等,不得與他人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爲,並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管理規約。

如果承租人違反上述合同規範,那麼,出租人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

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人維修家電等

有過租房經歷的人都知道,在家電等設備出現問題需要維修時,往往由於權責未明而使得出租方和承租方關係惡化,引發爭端。

新版示範合同規定,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方或其委託機構及時到場,維修由出租方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

如果出現出租方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承租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自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之日起至出租方履行維修義務之日止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摺合爲月租金)的萬分之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

同時,承租方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承租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如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等發生損壞或故障的,可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託的單位進行維修,承租方按出租方或其委託單位公示的收費標準支付維修費和材料費。

3個月不繳納房租將被收回

對於出租方來說,承租人拖欠房租是一大難題,針對這個問題,示範文本對租金繳納時間作出判定。

其中,承租人存在“累計3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計3次逾期繳納租金的;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費用超過3個月的;逾期超過3個月仍未補足押金或收到繳納違約金通知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違約金“的情況,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

同時,如果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費用,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補繳並按逾期支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收取違約金。

在新版示範合同中,如果在租賃期屆滿日(或提前終止日)前,承租方暫時不能騰退的,經出租方同意,可給予承租方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出租方有權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押金應於退租後30天返還

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出租方和承租方比較關心的押金問題,示範文本對押金的繳納和退還做出明確規定。

合同示範文本中明確,本合同簽訂之日,承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1個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摺合爲月租金)向出租方繳納押金。

當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30日內,如承租方沒有任何違約情形,則出租方將押金無息退還至承租方繳款賬戶;如承租方存在違約情形,則押金在抵扣應由承租方承擔的租金、相關費用以及承租方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後,如有剩餘,出租方將剩餘押金無息退還至承租方繳款賬號。

如果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或相關費用的,出租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承租方應承擔的費用,並及時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承租方於規定期限內補足押金。

新京報記者 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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