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客观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强令冒险作业等,是一种个人犯罪。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管理者(根据安全全员化管理原则,这里不仅仅是指安全员,是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所有相关管理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或直接指挥者。 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判刑都是依据上面两条(两条都有可能成为判刑依据,要看具体事故原因)。 那么如何规避?只能是履职免责! 如何证明自身已履职?安全资料! 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进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资料,安全资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记录现场实际的安全管理行为。所以没有事故发生时,安全资料貌似就是一堆废纸,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资料就是护身符! 【企业安全员-设计院设计人员真的能够规避法律风险吗】 按照目前的法律,好似设计院设计人员或企业安全员只要认真履职,就能够规避法律风险的。其实在现实工作中,他们是没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 【设计院的实际情况】作为甲方业务负责人的我,多年所从事的就是寻找设计院并委托设计院为我们完成设计任务的工作。在多次的项目设计过程,我的老板(即甲方老总)根本就不看国家规范,因为我们老板要的是效益等,比如:在安全距离不够的情况下,甲方老总就可能强行要求设计院修订依据国家规范所设计的图纸。如果设计院不按照甲方老总的意图修订图纸,甲方老板就会通知设计院“甲方不支付剩余设计费”。无奈,许多设计院为了“吃饭”,设计院负责人则不得不要求设计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修订图纸并签字。 【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企业之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员),其职责是上级领导给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本身是应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的,即应该能够实现“责与权”的相结合的,但是大多数企业的老板给予安全管理人员的仅仅是责任,而没有给予他们全部的权力,即便在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说明书》中白纸黑字写明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 面对就业形势的严峻以及中国70%以上的独裁老板,作为下属的安全管理人员哪一个有胆量向领导要权?!比如:安全管理人员之中的安全员有权奖惩员工吗?操作工会听安全员的吗?即便老板给予安全员处罚违章操作者的权力,安全员们又敢于接手这一权力吗?一旦发生冲突老板真的会给安全员撑腰吗?等等;再比如:一般来说,企业的车间主任(车间安全主要负责人)具有安排员工进行安全演练的权力和职责,但是许多安全演练是需要医务室的医生(或其他处室)来配合或指导的,此时,如果车间主任去请示老板并希望老板出面协调医务室(或其他处室)来协助培训,很可能会因为因为种种理由而遭到老板的拒绝,进而老板要求车间主任编造一个假的“培训记录”入档就算完了;再比如,在上级行政部门安全检查之后,往往会出现一些“待整改的问题”,此时老板要求车间主任签字,你说车间主任能不签或敢说不签吗?最终因为老板不给钱、整改落实不到位,其法律责任还要由车间主任来承担;再比如,老板下令干某一工作,安全员认为不安全,需要老板签字,老板会按照安全员的要求来签字吗?所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所谓的权力大多是难以落实到位的。 【法律的修订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其本身是很科学的,但是它不适合我国大多数企业“权力运作的框架”,于是在民间就出现的安全管理人员都是潜在的“替罪羊”或“背黑锅的”的说法。 如何修订和完善法律,真正的实现企业责权利的有机结合?我认为唯有推行“安全生产企业法人负责制,并实现企业内部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即“企业法人”对“法律”负责,公司内部员工逐级对上级行政主管负责。如此一来,才能将责任牢牢地压在“企业法人”的身上,进而才能真正的促就“企业法人”管安全的责任感,进人“企业法人”才能够利用企业内部的行政权力、财力、人力等,推进企业安全管理的真实到位。
(原创-草木青青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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