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區建築工地施工現場,指揮員張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內裝好灰後,將灰罐掛好,然後通知塔吊司機魏某吊起向11號樓運送。當塔吊由南向北轉動至地下車庫施工現場上方時,灰罐突然墜落,砸在正在給地下車庫擰鋼筋的被害人劉某身上,劉某當場死亡。 事發後,工地安全員康某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塔吊司機魏某、指揮員張某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律依據】該案中有兩個罪名,安全員犯的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機魏某、指揮員張某犯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兩個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個罪名有以下區別: 1、犯罪客觀行爲不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因爲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消除事故隱患、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是一種不作爲犯罪;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因爲違章作業、不服從管理、強令冒險作業等,是一種個人犯罪。 2、適用對象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適用於直接負責勞動安全的管理者(根據安全全員化管理原則,這裏不僅僅是指安全員,是指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所有相關管理者),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更多地適用於受管理的一線操作工或直接指揮者。 一般安全事故發生後被判刑都是依據上面兩條(兩條都有可能成爲判刑依據,要看具體事故原因)。 那麼如何規避?只能是履職免責! 如何證明自身已履職?安全資料! 一般安全事故調查組進駐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資料,安全資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記錄現場實際的安全管理行爲。所以沒有事故發生時,安全資料貌似就是一堆廢紙,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安全資料就是護身符! 【企業安全員-設計院設計人員真的能夠規避法律風險嗎】 按照目前的法律,好似設計院設計人員或企業安全員只要認真履職,就能夠規避法律風險的。其實在現實工作中,他們是沒辦法規避法律責任的。 【設計院的實際情況】作爲甲方業務負責人的我,多年所從事的就是尋找設計院並委託設計院爲我們完成設計任務的工作。在多次的項目設計過程,我的老闆(即甲方老總)根本就不看國家規範,因爲我們老闆要的是效益等,比如:在安全距離不夠的情況下,甲方老總就可能強行要求設計院修訂依據國家規範所設計的圖紙。如果設計院不按照甲方老總的意圖修訂圖紙,甲方老闆就會通知設計院“甲方不支付剩餘設計費”。無奈,許多設計院爲了“喫飯”,設計院負責人則不得不要求設計人員按照甲方的要求修訂圖紙並簽字。 【企業安全管理現狀】企業之中的安全管理人員(包括安全員),其職責是上級領導給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員本身是應該有一定的管理權力的,即應該能夠實現“責與權”的相結合的,但是大多數企業的老闆給予安全管理人員的僅僅是責任,而沒有給予他們全部的權力,即便在安全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說明書》中白紙黑字寫明瞭“安全管理人員的權力”。 面對就業形勢的嚴峻以及中國70%以上的獨裁老闆,作爲下屬的安全管理人員哪一個有膽量向領導要權?!比如:安全管理人員之中的安全員有權獎懲員工嗎?操作工會聽安全員的嗎?即便老闆給予安全員處罰違章操作者的權力,安全員們又敢於接手這一權力嗎?一旦發生衝突老闆真的會給安全員撐腰嗎?等等;再比如:一般來說,企業的車間主任(車間安全主要負責人)具有安排員工進行安全演練的權力和職責,但是許多安全演練是需要醫務室的醫生(或其他處室)來配合或指導的,此時,如果車間主任去請示老闆並希望老闆出面協調醫務室(或其他處室)來協助培訓,很可能會因爲因爲種種理由而遭到老闆的拒絕,進而老闆要求車間主任編造一個假的“培訓記錄”入檔就算完了;再比如,在上級行政部門安全檢查之後,往往會出現一些“待整改的問題”,此時老闆要求車間主任簽字,你說車間主任能不籤或敢說不籤嗎?最終因爲老闆不給錢、整改落實不到位,其法律責任還要由車間主任來承擔;再比如,老闆下令幹某一工作,安全員認爲不安全,需要老闆簽字,老闆會按照安全員的要求來簽字嗎?所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所謂的權力大多是難以落實到位的。 【法律的修訂與完善】我國目前的法律,其本身是很科學的,但是它不適合我國大多數企業“權力運作的框架”,於是在民間就出現的安全管理人員都是潛在的“替罪羊”或“背黑鍋的”的說法。 如何修訂和完善法律,真正的實現企業責權利的有機結合?我認爲唯有推行“安全生產企業法人負責制,並實現企業內部下級對上級逐級負責”的安全管理體系,即“企業法人”對“法律”負責,公司內部員工逐級對上級行政主管負責。如此一來,才能將責任牢牢地壓在“企業法人”的身上,進而才能真正的促就“企業法人”管安全的責任感,進人“企業法人”才能夠利用企業內部的行政權力、財力、人力等,推進企業安全管理的真實到位。
(原創-草木青青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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