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廖章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1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原所长廖章宝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11月21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原所长廖章宝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邕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敏东担任审判长,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程贝莉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廖章宝在收取李某给予的“管理费”9万元之后,故意纵容李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以李某、李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影响恶劣。此外,廖章宝在收取李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多元后,对明秀派出所抓获的涉嫌卖淫的多名女子予以释放。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廖章宝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廖章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该案将择期宣判。

部分邕宁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邕宁区有关单位领导干部、被告人家属及媒体记者等50余人到庭旁听。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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