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2日上午,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罗宗勇等11人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一案,该案为自治区扫黑除恶办公室督办案件。被告人罗宗勇等11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分别追究罗宗勇等11人的刑事责任。

6月2日上午,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罗宗勇等11人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一案,该案为自治区扫黑除恶办公室督办案件。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罗宗勇等11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在2012年至2019年3月期间, 以被告人罗宗勇为首要分子,黄宁、黄开启为重要成员,李俊松、黄景河、黄涛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在凤山县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揽工程,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谋私利

2014至2017年间,罗宗勇等人在凤山县某豪庭、某家园等项目施工中,通过阻止运输车辆在凤山县凤城镇某坳倾倒废土方、阻拦施工等形式,强迫以高价承包各项目部的废土方运输倾倒、工程地基开挖、平整废方等工程,共计116.7万元。

2013年,在凤山县某超市基础工程建设中,罗宗勇等人要求工程项目部交8万元才可以在某坳倾倒废方。后罗宗勇等人以处理垃圾费为名收取倾倒废土方的场地费共计8万元。

2012年,罗宗勇在凤山县凤城镇某坳开设砂厂时,要求同在此地三个砂厂的砂石由其统一销售,并收取每方2元(后涨到5元)的管理费。因害怕打击报复,三个砂厂被迫同意。2012年至2017年,其中两个砂厂共交给罗宗勇管理费54万元。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惹事端

2018年2月,罗宗勇、黄开克因怀疑王某白故意伤害黄某勒,遂将其带到黄开克家审问,过程中对其进行辱骂、威胁、脚踢,勒令其下跪,并用手机将其面部打伤。非法拘禁王某白长达4个多小时。

2016年4月,罗宗勇在会车时与马某安发生语言冲突,他不理会马某安的道歉,立即召集黄开启等人对马某安进行殴打,致使马某安右枕部、面部被打伤,经鉴定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13年7月,熊某强(另案处理)因打牌与张某团发生肢体冲突,便电联罗宗勇。后罗宗勇召集黄开启等十几人前来帮忙,将张某团家大门、电视机及门外的两辆摩托车砸坏,并向屋内的张某团等人喷辣椒水。熊某强在打架过程中背部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此外,在2012年8月,在莫某亮与韦某元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中,被告人黄开启等人也参加其中。

辩护人在庭上开展辩护

非法采矿,破坏资源拒停工

2012年至2017年3月,罗宗勇、罗某克(另案处理)、罗某波(另案处理)以入股方式在某坳非法采矿,由龙凤金管理财物。其间,凤山县国土资源局先后要求关闭非法采石场,责令立即停止开采、限期拆除采矿设备并处以10万元罚款;凤山县人民政府先后下达关闭采石场、限时自行拆除的通知;但罗宗勇等人仍未关闭石场,继续开采直至被强制拆除关闭。经鉴定,罗宗勇等人非法开采的矿种为石灰岩,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854.69万元。

被告人罗宗勇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罗宗勇等11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分别追究罗宗勇等11人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法庭逐一核实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

因本案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犯罪事实多,庭审预计将持续4天。该案庭审全程直播,同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到场旁听。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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