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安县纪委监委通报了两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县委农工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靖安县委农工部因工作需要,以1.2元/公里的标准,租用邬昱春、漆红生私车下乡。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邬昱春、漆红生两人分别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过桥过路费、租车燃油费在单位账上报销。

2018年,邬昱春、漆红生两人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5月,时任县委农工部部长彭朝新因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县委农工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县高标办主任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靖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县高标办存在以下问题:工作存在不严不实,如未发现水口沙港标段、中源标段、罗湾两个标段的现场监理人员均无资质;对项目实施监管不力,许可了现场实际负责人替代项目负责人,且未对“五大员”到施工现场出勤进行监管。

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县高标办主任茅义娇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6月,茅义娇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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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日报-江西政读

编辑:梁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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