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导读: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法律规定,就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安置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

补偿协议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生的,具有合同效力。也就是说补偿协议对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都有约束力,如果哪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对补偿方式作出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3)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4)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还要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作出约定;

(5)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那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要注意些什么:

1.被征收人同意补偿协议上的补偿安置事项,才能签字;

2.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完整、明确,被征收人签字之前应仔细核对协议内容,有无重要内容缺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

3.一定不能在空白协议上签字;

4.补偿条款表述应当具体、准确,尤其是涉及到补偿数额、补偿期限等重要事项时,切忌笼统、模糊的表达。

5.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作为证据,以防征收方在协议上动手脚。

征收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上文说过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对征收方和被征收方都有约束力,征收方依法履行协议的义务,被征收人有依法搬迁的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方先支付补偿,被征收人再搬迁。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产权置换补偿方式,安置房一般都是期房,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容易出现征收方迟迟不交房子的情形,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拿着补偿协议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征收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这也就是上文说让大家一定至少留一份补偿协议原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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