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朱雄武在擔任石城縣公安局局長、崇義縣公安局局長、龍南縣公安局局長、贛州市交警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12.8萬元。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雄武利用其擔任贛州市交警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個體商人王某、贛州市交警支隊秩序科民警王某某,以低價承租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西側土地並高價轉租的方式,侵吞國有財產共計人民幣178.9萬元,其中朱雄武實際分得人民幣61萬元。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市交警支隊原支隊長朱雄武涉嫌受賄、貪污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市交警支隊原支隊長朱雄武涉嫌受賄、貪污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4月30日,由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贛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支隊長朱雄武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在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市交警支隊原支隊長朱雄武涉嫌受賄、貪污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朱雄武在擔任石城縣公安局局長、崇義縣公安局局長、龍南縣公安局局長、贛州市交警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12.8萬元。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雄武利用其擔任贛州市交警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個體商人王某、贛州市交警支隊秩序科民警王某某,以低價承租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西側土地並高價轉租的方式,侵吞國有財產共計人民幣178.9萬元,其中朱雄武實際分得人民幣61萬元。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市交警支隊原支隊長朱雄武涉嫌受賄、貪污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朱雄武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1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同時,被告人朱雄武利用擔任贛州市交警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財產共計人民幣178.9萬元,數額巨大。應當分別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市交警支隊原支隊長朱雄武涉嫌受賄、貪污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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