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籍男子,在仙遊縣楓亭大酒店及楓亭賓館等地,爲尋求刺激,強行與4名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特別嚴重。由於在改造期間表現良好已獲減刑。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8)漳監減字第J064號

罪犯蔡X飛,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福建省莆田市,小學文化,捕前系農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5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蔡X飛犯QJ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17日以(2014)閩刑終字第163號刑事判決:一、撤銷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莆刑初字第59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蔡X飛犯QJ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上訴人蔡X飛犯QJ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4年8月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監獄執行刑罰。

2010年年初至2011年11月間,該犯在仙遊縣楓亭大酒店及楓亭賓館等地,爲尋求刺激,在明知被害人系被他人強迫賣淫,仍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QJ罪,該犯共QJ4名不滿14週歲的幼女,情節特別嚴重。

服刑期間表現:該犯自入監以來表現較好,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該犯系老殘隊長期患病、年老體弱但又不符合勞動能力評估其無勞動能力的罪犯。

無期期間違規1次扣20分: 2018年3月15日因私自藏匿違反規定物品(自制水果削皮器的湯勺)的被扣20分。

無期期間獎勵:2018年4月、5月、6月在老殘隊長期患病,但又不符合勞動能力評估的罪犯,兼職從事病犯看護加24分。

服刑考覈情況: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累計考覈分3629分。獲表揚6次。

綜上所述,罪犯蔡X飛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7、7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29條的規定,經公示無異議,建議將罪犯蔡X飛主刑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改爲剝奪政治權利十年。特提請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監獄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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