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劉忠林、金哲宏都蒙冤入獄二十多年,這二十多年間,社會的變化是非常大的,監獄中的培訓並不足以讓無罪者應對這些變化,他們跟不上形勢,比如對新科技、新事物,都不能適應”,屈振紅說道,“此外,他們尤其缺乏安全感,有的人因冤獄家庭破裂,在社會上沒有歸屬感,易表現出對他人、親朋的不信任,甚至是對法律、對司法機關的懷疑、不信任。劉長律師及屈振紅律師均認爲,所有刑滿釋放人員都可能面臨一個迴歸社會的問題,而重大冤錯案當事人的迴歸,則更爲特殊。

原標題:無罪之後⑦|觀點:賠償外,還應關注蒙冤者的心理、就業問題

連日來,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推出“無罪之後”系列報道,對多位冤錯案當事人重獲自由後的生活狀況進行了回訪,呈現他們爲重啓人生、重新融入社會而作出的努力。

其中,雲南女子錢仁鳳因一起幼兒園投毒案17歲時入獄,失去自由近14年後獲判無罪,得到172萬餘元國家賠償,如今她遠赴他鄉,在企業的幫助下得到一份穩定的工作,組建家庭,生女買房。

福建男子許金龍因一起兇殺案蒙冤入獄22年,2016年獲無罪改判,得到193萬餘元國家賠償,在融入社會的過程中,他創業受挫,相親一度遭到歧視,雖然工作還沒着落,令他感到安慰的是,他遇到了現在的妻子,並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

1952年出生的河南人趙作海因一起兇殺案失去自由近20年,因“亡者歸來”2010年獲得無罪,出獄後得到65萬元賠償,但因陷傳銷、投資理財、代理權健等被騙光。步入老年的他,靠當地法院安排的工作維持生活。

吉林人劉忠林因一起姦殺案去自由25年多,2018年無罪後獲得460萬國家賠償,但後續生活並不如意,與親人疏遠、與年輕的妻子閃婚閃離,至今仍沒有穩定工作。

安徽渦陽五週姓男子因一起命案蒙冤21年,終獲改判無罪,因對安徽高院的賠償決定不滿,目前尚未拿到國家賠償,他們中四人都在外地打工,生活窘迫……

重大冤錯案當事人無罪獲釋後,迴歸社會時,相關政府機構、社會團體,應如何對他們予以幫扶、關懷?澎湃新聞聯繫了多家針對刑滿釋放人員幫扶的社會組織、社區機構,相關負責人均表示,無罪釋放人員並不屬於幫扶的對象,亦缺乏相關的實踐經驗。

對此,兩位曾參與過多起無罪案件平反、國家賠償案的律師分享了他們的經歷和看法。

“社會環境變化快,心理建設更艱難”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振紅曾爲多名重大冤錯案當事人代理國家賠償,其代理的吉林劉忠林案、金哲宏案兩度刷新國家賠償金額的最高紀錄。在屈振紅看來,無罪者出獄後首先面臨的是巨大的社會變遷的客觀環境,需面對一系列心理建設和人際交往問題。

“劉忠林、金哲宏都蒙冤入獄二十多年,這二十多年間,社會的變化是非常大的,監獄中的培訓並不足以讓無罪者應對這些變化,他們跟不上形勢,比如對新科技、新事物,都不能適應”,屈振紅說道,“此外,他們尤其缺乏安全感,有的人因冤獄家庭破裂,在社會上沒有歸屬感,易表現出對他人、親朋的不信任,甚至是對法律、對司法機關的懷疑、不信任。有些案件中,蒙冤者無罪歸來後,會在很長時間內,重複講述自己的冤情和遭遇。”

屈振紅還指出,有的冤案錯案當事人,會出現很快耗光賠償款的情況,大多因爲他們對現代社會的投資、保健品、傳銷等騙局沒有識別力,尤其當下犯罪手段翻新,確實有人可能會惦記他們的國家賠償款,再以投資、處對象等各種名義騙取錢財。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也曾參與多起國家賠償案,他同樣認爲,重歸社會的冤錯案當事人,均面臨着客觀環境變遷的不適應和內心心理建設的重重困難。

劉長說,近年來無罪宣判的重大冤錯案,大多經歷了漫長的申訴期,監獄之外的世界已經日新月異,很多人從未使用過智能手機、互聯網。浙江張氏叔侄案當中的張高平是村裏的能人,也是最早買大貨車的人,但是無罪出獄之後已經被致富路上的同村人遠遠拋開了;外面的世界是陌生的,監獄裏面長期的規訓也在無罪者身上刻下痕跡。

“我接觸的安徽五週殺人案的五位原審被告人被宣判無罪之後,在賓館裏面和律師、媒體人一起交流,我發現他們中的幾位還習慣性蹲在牆角說話。”劉長回憶道。

劉長認爲,無罪者還需面對的是心理建設的艱難,冤獄對於很多無罪者的內心摧毀是很難用時間去化解的。例如其辯護的江西李錦蓮案,雖然李錦蓮本人無罪獲釋,但是李錦蓮從無罪釋放到現在都未表現出喜悅之情,迄今也還在爲國家賠償和妻子去世的死亡原因等事宜,一直奔走申訴,並未迴歸到正常的生活當中。

“李錦蓮雖然無罪歸來,但是看到的都是物是人非的景象,其心理要恢復和接受這一事實,的確困難,我曾多次建議他不要再住在原來的村裏,搬到縣城去住,但是這一建議實施也有困難,對此我也感到既無奈又心痛。”劉長說道。

  賠償外,還應在心理、就業方面予以關懷

劉長律師及屈振紅律師均認爲,所有刑滿釋放人員都可能面臨一個迴歸社會的問題,而重大冤錯案當事人的迴歸,則更爲特殊。

劉長認爲,監獄對於在押人員的技能培訓和迴歸社會的教育,是一個常規性的動作,對於普通刑滿釋放人員的迴歸社會而言,效果也是差強人意。《瞭望東方週刊》曾報道,雲南某監獄的門口形成了一個刑滿釋放人員聚居的村落,因爲他們經過長期的規訓和監獄生活,已經離不開此地。而對於冤錯案當事人的迴歸社會,監獄的教育和培訓是遠遠不夠的,他們迴歸社會,更難的是撫平心理上的創傷。

屈振紅稱,有些城市的居委會、街道等單位的幫扶工作做得比較好,但在小一點的縣城、農村,則有缺失的。如金哲宏,他在無罪出獄後,曾向所在城市的街道反映過自己生活中的困難,街道也進行了一些幫扶;但劉忠林的戶籍在農村,他無罪後,沒有受到任何幫扶。

屈振紅還稱,疑罪從無的法治觀念對普通老百姓來說仍不是很普及。尤其是人際關係比較簡單、社羣關係比較緊密的農村,對刑滿釋放人員有着普遍的偏見和歧視。“劉忠林刑滿釋放後還未獲得無罪,村裏人都離他遠遠的,更別說有什麼幫助,甚至有人仍然會認爲,無罪平反並不代表沒有犯罪,而是證據不足,所以有的無罪者出現這樣的情況,希望脫離原來的環境,到異鄉去打工。”屈振紅說道。

屈振紅及劉長均認爲,對於無罪者來說,相關部門和組織還應當對他們的心理、就業等方面給予相應的關懷和幫扶。

劉長稱,目前國家賠償的司法實踐,雖然已經在逐步回應社會的呼聲,賠償金額相比立法之初在逐步提高,但是相比人的自由和年華,現行的國家賠償金額並未達到“鉅額”的程度,相比飛漲的房價,二十年的冤獄,獲得的國家賠償可能還買不到一套大城市的學區房;其次,許多冤案的追責往往不了了之,讓無罪者本人難以接受;再次,冤獄的解決既是司法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讓無罪者重歸社會是全社會的責任,國家機關應當給無罪者足夠的照顧,比如河南地方對趙作海的人性化關照是必要的,同時,社會也應當給無罪者敞開懷抱,讓他們積極融入這個他們離開已久的社會生活,積極爲他們創造就業機會。

劉長呼籲,社會公益組織當中,應當設立對無罪歸來的羣體進行關懷的組織。例如美國洗冤計劃的受益者,常常會參加該組織的文藝活動,報告會、影展等等,這種公益組織和公益活動其實是雙重的功效,既讓無罪者能夠參與社會建設,也讓洗冤計劃更加深入人心、幫助更多人。

屈振紅亦舉例指出,目前在臺灣地區有一些NGO(非政府)組織,專門做蒙冤者回歸社會的救助、幫扶工作,有一些蒙冤者平反後,也會加入NGO組織從事一些社會工作。這首先能體現他們的一些社會價值,也能增加他們的歸屬感。這樣一個相對穩定的工作和社羣,有利於無罪者心理狀態的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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