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仲裁案例(二):關於離職協議的那些事,公司和員工都必須知道

在職場

有時會遇上工作地點變更而離職

比如今天小編要提到的這位申請人

申請人所在的用人單位

單向變更工作地點

申請人從公司離職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所欠4個月工資

雙方究竟誰對誰錯?

用人單位要不要支付賠償金呢?

和小編一起來看看這位申請人的故事吧!

01

案情簡介

申請人於2017年2月27日入職被申請人公司,在信息技術部門任職平臺開發工程師php職位,每月薪資5000元。

2018年5月31日,因工作地點單向變更從被申請人公司離職。

現申請人爲維護合法權益,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1、要求被申請人歸還所欠的4個月工資20000元(2018年2月-5月)。

2、要求被申請人按照離職時的賠償協議,支付離職賠償款15945元。

3、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報銷費用2138元。

02

處理結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簽訂《協議書》,被申請人未履行協議,現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於法有據,將予以支持。

經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爲自動放棄仲裁期間的舉證、質證等抗辯權利,本委依法予以缺席審理。

03

爭議焦點

申請人因爲工作地點單向變更從被申請人公司離職是否可以要求被申請人公司按照離職時的賠償協議,支付離職賠償款?

裁判要旨

雖然本案被申請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但是作爲仲裁庭應當審查該《協議書》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處分協議書時,應當本着自願、平等、公平的原則進行協商。且用人單位不能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誤導勞動者簽訂不合理的協議。

綜上,本案申請人亦承認且認可該協議,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協議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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